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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694319
试论医疗服务中的冲突(2)
http://www.100md.com 2013年3月5日 中国医药导报2013年第7期
     2.1.3 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侵害性 疾病的治疗措施本身可能会给患者带来治疗以外的痛苦和损害,相对于抢救生命和恢复健康来说,这种损害的存在是获得更大收益的前提。患者接受医疗行为的同时,也必然要接受了医疗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如一些创伤性医学检查,会对人体造成损伤,甚至可能存在危险,但它是进行医学鉴别或诊断所必须的、最有效的检验手段,不可避免。

    2.2 现行的医疗制度是冲突存在的客观原因

    追究医患冲突现象的深层次原因与国家现行的医疗体制和制度是分不开的。社会发展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医疗体制和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体制上的空隙和管理上的疏漏造成医方不能完全得到有效监管,患方的不正当要求不能完全得到有效遏止。

    医疗服务立法滞后,医疗损害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难以从法律上规范,医患双方的纠纷得不到合理的处理,这是造成医患矛盾冲突的直接原因。

    2.3 医患双方自身存在的主观原因

    医生与患者是医疗服务中的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立场与出发点都有差异,这是可能引发冲突产生的主观原因。

    2.3.1医务人员规避风险的本能选择导致冲突发生 法律风险不仅意味着大笔的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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