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亟待立法规范(2)
林绍彬委员继续介绍说:“据统计,全世界大约有15万患者在等待器官移植,有幸获得移植手术的却不到三分之一,且每年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以15%的速度在增加。我国目前有150万尿毒症患者,每年却仅能做5000例左右的肾脏移植手术;有400万白血病患者在等待骨髓移植,而全国骨髓库的资料才3万份;有300万角膜盲患者,每年却只有300个角膜供体;同时,法律的不完善也在阻碍着器官移植技术和救治的进一步发展。法律理应通过对器官供方和需方的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来打破器官供求的瓶颈。”
事实上,对于我国人体器官的获取和分配体系,黄洁夫副部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做过详细介绍:国务院文件明确了红十字会在器官捐献与获取中的作用,并批准成立了“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通过试点工作,我们已开始建立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COTRS),该系统包括下列四个部分:受者管理系统、等待器官列表管理系统、捐献者管理系统、器官分配/匹配系统。这些系统合并成一个安全可靠的计算机网络,使公众可以看见和感受到医生和执法部门从道德和法律上是公正的、透明的,从而增加公信力和执法力度。
在具体合作方式方面,黄洁夫副部长曾对记者介绍说:我们会根据器官移植工作的具体环节来设置机构职能,上游的器官捐献由红十字会负责,下游从事移植的医院的监管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中游的器官获取和分配则由红十字会和卫生行政部门一起负责。卫生部与地方卫生厅局认定的164家有移植资质的医院将在器官捐献、获取与移植医疗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岗位,如医院伦理委员会与器官捐献协调员(Coordinator)等,保证捐献、获取工作合法顺利进行。
而提及我国关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立法情况,林绍彬委员首先回顾说:“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人体器官的捐献作了规定,使器官捐献行为有了法规保障。我们都知道,2012年3月,中国红十字总会和卫生部也在全国10个省市启动了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同时还公布了首批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机构,使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但随着人体器官移植供需矛盾的加剧,这个《条例》的有关规定,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发展……”
林绍彬委员认为,之所以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规定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其原因主要表现在四方面:一是体制不规范。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器官移植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器官移植只是遗体捐献诸多作用的一方面,遗体捐献的更大作用体现在医学研究方面,而与这方面有关的全国性法规并未出台。另外,《条例》虽然对人体器官捐献、移植作了相关规定,但对于建立完整的器官捐献和移植体系没有具体规定。二是效力层级不够。《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而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且与人的健康和生命息息相关,涉及人身重大权益,依法应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法律。三是保障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所捐遗体使用频率高,但通常不能保障其最后完整性。《条例》对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保障机制规定得过于笼统,没有规定具体的负责机构,也没有明确工作经费的保障,使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在实践中缺乏保障。四是没有规定相应的补偿制度。一方面,器官来源严重缺乏,需要更多的人加入到捐献“生命礼物”的队伍中来;另一方面,单纯依靠人类的善良和无私,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器官供体来源缺乏的问题。因此,对捐献者家庭进行适当补偿是必要的。
观点:
适时制定《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法》
在采访中,林绍彬委员还介绍说,根据他了解到的情况,在目前,我国正在卫生部的主导下,建立人体捐献器官的分配系统。它将主要以三个原则为基础。第一是病情原则,会做专业的器官评分。第二是就近原则,比如在本市获取的器官,可优先由北京市的各个移植医院来分配。第三个是年龄的原则,孩子要优先于老人。由于该分配系统是公开的,所有的器官移植单位,要把等待病人的相关信息都录入到网上去,分配系统根据在网上登记的这些病人的排名进行工作。系统包括器官移植等待者预约名单系统和器官捐献者登记以及器官匹配系统。与此同时,每一次分配痕迹都将被永久地保留在数据库中。如果有疑义,可以随时重建任何一次的分配,而且整个分配过程受身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监督。系统不仅从技术上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分配的公平性,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匹配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统计,经过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从录入提供者信息后开始分配,到器官真正分配到等待者身上,整个分配过程平均用时26分钟,其中匹配环节的平均用时仅为0.96秒。
林绍彬委员接着解释说:“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坚持自愿无偿捐献,一直是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中的基本原则,即捐献者本身不应也无法从捐赠中获得直接利益。但现实中,也曾经对一些捐献者故后的家庭老人、子女的捐献救助,但这绝不是****,而是符合社会学、医学和伦理学准则的人道主义救助。这是我们正在探索中的、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捐献救助体系。”
“但是,我们既要对捐献者身后的困难家庭给予人道主义救助,又绝不等同于器官‘买卖’或‘交易’。因此,当务之急还是要抓紧制定公开、透明的救助制度,明确捐献者家庭申请救助的程序,掌握适宜的救助标准,既要确保捐献人和法定收益人的基本权益,又不能让器官捐献‘自愿无偿’的原则被扭曲。”鉴于林绍彬委员剖析的上述四方面的因素,他依然认为:“为了更加完善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法律秩序,我们应在现 《条例》基础上,对人体器官和组织的捐献、移植实行统一立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制定《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法》,其宗旨在于:一方面,要鼓励更多的人进行器官捐献;另一方面,要确保器官捐献者和受赠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林绍彬委员进一步阐述说:“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法》纳入立法计划,那么我认为,立法机构在设立这部法律的同时,还应当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詹洪春 刘志学)
事实上,对于我国人体器官的获取和分配体系,黄洁夫副部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做过详细介绍:国务院文件明确了红十字会在器官捐献与获取中的作用,并批准成立了“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通过试点工作,我们已开始建立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COTRS),该系统包括下列四个部分:受者管理系统、等待器官列表管理系统、捐献者管理系统、器官分配/匹配系统。这些系统合并成一个安全可靠的计算机网络,使公众可以看见和感受到医生和执法部门从道德和法律上是公正的、透明的,从而增加公信力和执法力度。
在具体合作方式方面,黄洁夫副部长曾对记者介绍说:我们会根据器官移植工作的具体环节来设置机构职能,上游的器官捐献由红十字会负责,下游从事移植的医院的监管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中游的器官获取和分配则由红十字会和卫生行政部门一起负责。卫生部与地方卫生厅局认定的164家有移植资质的医院将在器官捐献、获取与移植医疗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岗位,如医院伦理委员会与器官捐献协调员(Coordinator)等,保证捐献、获取工作合法顺利进行。
而提及我国关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立法情况,林绍彬委员首先回顾说:“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人体器官的捐献作了规定,使器官捐献行为有了法规保障。我们都知道,2012年3月,中国红十字总会和卫生部也在全国10个省市启动了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同时还公布了首批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机构,使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但随着人体器官移植供需矛盾的加剧,这个《条例》的有关规定,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发展……”
林绍彬委员认为,之所以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规定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其原因主要表现在四方面:一是体制不规范。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器官移植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器官移植只是遗体捐献诸多作用的一方面,遗体捐献的更大作用体现在医学研究方面,而与这方面有关的全国性法规并未出台。另外,《条例》虽然对人体器官捐献、移植作了相关规定,但对于建立完整的器官捐献和移植体系没有具体规定。二是效力层级不够。《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而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且与人的健康和生命息息相关,涉及人身重大权益,依法应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法律。三是保障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所捐遗体使用频率高,但通常不能保障其最后完整性。《条例》对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保障机制规定得过于笼统,没有规定具体的负责机构,也没有明确工作经费的保障,使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在实践中缺乏保障。四是没有规定相应的补偿制度。一方面,器官来源严重缺乏,需要更多的人加入到捐献“生命礼物”的队伍中来;另一方面,单纯依靠人类的善良和无私,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器官供体来源缺乏的问题。因此,对捐献者家庭进行适当补偿是必要的。
观点:
适时制定《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法》
在采访中,林绍彬委员还介绍说,根据他了解到的情况,在目前,我国正在卫生部的主导下,建立人体捐献器官的分配系统。它将主要以三个原则为基础。第一是病情原则,会做专业的器官评分。第二是就近原则,比如在本市获取的器官,可优先由北京市的各个移植医院来分配。第三个是年龄的原则,孩子要优先于老人。由于该分配系统是公开的,所有的器官移植单位,要把等待病人的相关信息都录入到网上去,分配系统根据在网上登记的这些病人的排名进行工作。系统包括器官移植等待者预约名单系统和器官捐献者登记以及器官匹配系统。与此同时,每一次分配痕迹都将被永久地保留在数据库中。如果有疑义,可以随时重建任何一次的分配,而且整个分配过程受身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监督。系统不仅从技术上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分配的公平性,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匹配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统计,经过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从录入提供者信息后开始分配,到器官真正分配到等待者身上,整个分配过程平均用时26分钟,其中匹配环节的平均用时仅为0.96秒。
林绍彬委员接着解释说:“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坚持自愿无偿捐献,一直是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中的基本原则,即捐献者本身不应也无法从捐赠中获得直接利益。但现实中,也曾经对一些捐献者故后的家庭老人、子女的捐献救助,但这绝不是****,而是符合社会学、医学和伦理学准则的人道主义救助。这是我们正在探索中的、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捐献救助体系。”
“但是,我们既要对捐献者身后的困难家庭给予人道主义救助,又绝不等同于器官‘买卖’或‘交易’。因此,当务之急还是要抓紧制定公开、透明的救助制度,明确捐献者家庭申请救助的程序,掌握适宜的救助标准,既要确保捐献人和法定收益人的基本权益,又不能让器官捐献‘自愿无偿’的原则被扭曲。”鉴于林绍彬委员剖析的上述四方面的因素,他依然认为:“为了更加完善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法律秩序,我们应在现 《条例》基础上,对人体器官和组织的捐献、移植实行统一立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制定《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法》,其宗旨在于:一方面,要鼓励更多的人进行器官捐献;另一方面,要确保器官捐献者和受赠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林绍彬委员进一步阐述说:“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法》纳入立法计划,那么我认为,立法机构在设立这部法律的同时,还应当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詹洪春 刘志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