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医药产业资讯》 > 2013年第8期 > 正文
编号:12694129
“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亟待立法规范(3)
http://www.100md.com 2013年3月15日 中国医药导报2013年第8期
     林绍彬委员详细阐述说:首先,要坚持知情原则,明确提出人体器官的供体和受体均享有知情权和决定权。对于活体器官供体,医院和医师应当告知捐献者关于器官摘取所涉及的手术性质、对身体健康的影响和可能的风险等信息,捐献者本人应当对上述信息有清晰的认识,在没有任何不当干涉和影响的情况下自主、明示地作出同意捐赠的意思表示。对于尸体器官的捐献,应当根据死者生前的捐献意愿进行。对于医院和医师而言,如果死者生前未作出明示,则应当在其死后告知死者近亲属上述信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不能行使知情权、决定权的患者,还规定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决定是否接受器官移植。

    其次,要优先维护供体利益原则。这主要是对活体器官供体而言,在进行器官捐献与移植时,应当优先维护供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即活体器官的捐献只能以供体的生命和健康为前提,并不因此受到损伤。这既是对供体自愿捐献自己身体器官的社会和人类责任感和道德情操的肯定,也是平衡器官移植受体和供体之间的利益得失的需要。

    第三,应坚持无偿原则下的补偿制度。在这方面,还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坚持《条例》规定的无偿原则。二是人体器官捐献是无偿的,但对捐献者家庭进行适当补偿是必要的。这种补偿不是有偿,而是良好的善后措施。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在对待死者的传统观念上基本一致,但台湾地区对所捐遗体的保护、尊重和善后工作做得更好,值得参考。在我国台湾地区,捐赠者的遗体不仅受到普通安葬者所有的仪式,还受到医学院校和社会的更高待遇。遗体的迎接与发丧都由医学院负责人亲自出马,还有相当规模的车队护送,这令捐赠者及亲属获得很高的道德满足感。在台湾地区遗体善后工作中,亲属甚至在遗体使用完毕后仍有权视察。这种知情权的保障,为亲属解除了遗体滥用方面的担忧。

    第四,要遵循器官分配的公开与公正原则。现行《条例》已经规定了公平公正原则,除此之外,还应该特别强调器官分配的公开原则。医疗机构应当在器官的分配中保持中立,严格根据公认的医学标准,考虑患者等待时间、病情轻重缓急、年龄等因素,并考虑已捐献器官者及其近亲属的优先地位,确定最佳器官接受者,同时由红十字会建立人体器官信息库,对于人体器官信息资料,负责登记的机构应当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捐献者或者死者近亲属、患者,并由其予以确认配型过程透明化。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比如,英国有一套体系来保证器官分配的公正性,它的主导思想就是在考虑患者需求和最佳配型的医学要求的基础上,保证捐赠器官的最有效利用。

    第五,在坚持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还要明确红十字会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中的法律角色,建立起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最后,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人体器官移植科学注册系统和行政注册系统,规定具体的器官移植标准和指南,完善科学的器官移植管理体系建设。

    采访到最后,林绍彬委员表示:“我们已经欣喜地看到,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已经在今年2月底联合宣布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3年试点结束,年内在全国推广的大好消息,而且,两个机构已经提前动作,已经宣布人体器官捐献信息系统完成了技术招标和筹资工作,预计年内上线,届时将实现器官捐献登记信息的全国联网。但我仍然认为,如果不能在法律层面给予保障的话,现行《条例》中的一些‘瓶颈’问题,依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因此,我国适时制定《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法》的问题,已经是一种越来越迫切的现实需要了……” (詹洪春 刘志学)
上一页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