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改条件下强化医疗服务监管的研究与思考(3)
3.2 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确保监管工作有章可循
一是加快推进卫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推进医疗服务监管法治化,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专门性法规体系,尤其要完善关于医疗主体和医疗行为的相关立法,适应医疗服务社会化办医格局的监管需要,改变当前监管主要依据数百件主管部门文件解释的尴尬局面;二是全面清理行业标准规范,借鉴新加坡等国通过立法制订《临床指南》、《临床药师执业行为指南》、《护士行为指南》等规范对医疗行为中的技术问题明确相应监管措施的做法[16],加强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之间的衔接与融合,立法制订行业标准、诊疗规范、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使之成为带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诊疗参考和执法依据,设定科学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三是注重法规标准与监管实践的有效衔接,确保监管机构可依据规则进行公正透明的监管,监管主体权力行使要受到法律有效约束。同时,建构监管制度应有利于医疗服务绩效的改善,监管手段应具有效性、可信性和普遍适用性,对监管规则、监管结果、绩效评估结果的透明公开都应具法定性[14]。
3.3 提升监管的专业能力,打造技术性监管队伍
医疗服务是具有技术复杂和高度分工的行业特点,监管要求之高超过其他任何公共服务领域,刘兰秋[6]、李国红等[17]学者建议我国应参照国外模式建立独立于政策制订部门以外的监管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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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快推进卫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推进医疗服务监管法治化,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专门性法规体系,尤其要完善关于医疗主体和医疗行为的相关立法,适应医疗服务社会化办医格局的监管需要,改变当前监管主要依据数百件主管部门文件解释的尴尬局面;二是全面清理行业标准规范,借鉴新加坡等国通过立法制订《临床指南》、《临床药师执业行为指南》、《护士行为指南》等规范对医疗行为中的技术问题明确相应监管措施的做法[16],加强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之间的衔接与融合,立法制订行业标准、诊疗规范、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使之成为带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诊疗参考和执法依据,设定科学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三是注重法规标准与监管实践的有效衔接,确保监管机构可依据规则进行公正透明的监管,监管主体权力行使要受到法律有效约束。同时,建构监管制度应有利于医疗服务绩效的改善,监管手段应具有效性、可信性和普遍适用性,对监管规则、监管结果、绩效评估结果的透明公开都应具法定性[14]。
3.3 提升监管的专业能力,打造技术性监管队伍
医疗服务是具有技术复杂和高度分工的行业特点,监管要求之高超过其他任何公共服务领域,刘兰秋[6]、李国红等[17]学者建议我国应参照国外模式建立独立于政策制订部门以外的监管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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