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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769555
英、美、日、中四国器官移植伦理和法律规范的比较(3)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5日 中国医药导报 2016年第6期
     总体来说,世界各国对于未成年人器官捐献的态度都是在一定限度内的允许[4]。我国《人体器官条例》中针对活体器官捐献的第8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我们禁止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活体捐献器官,但对人体细胞和骨髓等可再生性的人体组织的捐赠并未予以禁止。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器官买卖和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但也会在客观上减少正当捐献的范围和数量[20]。

    3 器官的摘取

    在器官移植中,器官摘取的时机会影响器官的质量,供体器官越新鲜、活性越高,则移植的成功率越高,移植效果越好[7]。在摘取尸体器官时,首先要判定供体的死亡时间,从而争取在第一时间摘取活性高、质量好的器官,因此,采用什么样的死亡评判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首次提出了脑死亡患者的四条诊断标准[23]。随后全球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脑死亡标准,英、美、日三国也都以法律形式承认了脑死亡。美国于1983年正式通过了脑死亡的专项立法——《统一死亡判定法案》,英国和日本则是将脑死亡问题放入器官移植的相关法律中加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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