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益分享视角下的中药炮制知识产权保护研究(3)
我国现行的专利制度为中药提供了保护,但除了中医器具发明专利、中医器具实用新型专利和中医器具外观设计专利外[17],中药炮制并未进入专利保护的范畴内。中药炮制的权利主体不符合要求。我国专利制度要求专利的授予对象必须是特定的权利人。绝大部分炮制知识和工艺流程是由中药行业中的不特定人群所掌握的,中药炮制技术的传承和发展是以集体创造、拥有为基础的,具有群体性的特征。因此中药炮制的权利主体不符合专利制度要求。
中药炮制不符合专利制度的“三性”要求。现行专利制度具有较高审查标准——新颖性、创新性和实用性。中药炮制的传承和发展是通过师徒方式进行,外人往往难以探查,甚至可以说部分中药炮制知识和技术是中药炮制行业公开的“秘密”,中药炮制很难达到专利制度的新颖性要求。专利制度中对技术工艺进行公开的要求,与中国传统行业“宁舍一斗金,不传一口春”的传统相违背,中药炮制的专利化也不利于中药炮制的传承与发展。
4.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困境
我国政府已于2006年建立了“国家+省+市+县”4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其中中药炮制技术作为传统医药种类的一项出现在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2007年中国中医科学院的王孝涛和中国中药协会的金世元成为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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