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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985578
医疗纠纷仲裁中的鉴定问题研究(2)
http://www.100md.com 2016年11月15日 《中国医药导报》 2016年第32期
     2 医疗纠纷仲裁中的鉴定制度完善构想

    2.1 是否启动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的公正性长期被社会各界质疑,并戏称为“老子为儿子鉴定”,这也导致了患者宁可选择医闹而不信任医疗鉴定机构。众所周知,诉讼中法官受医学专业知识所限,对纠纷中的医疗损害问题很难作出事实认定,几乎都需启动鉴定,甚至完全依赖鉴定结果而具有“鉴定意见依赖症”,法官判决主要依据专家鉴定结论,这就导致由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引起的法官审判权的实质性转移。虽然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仲裁裁决往往也离不开医疗损害鉴定的结果,但不同于诉讼的是,诉讼的法官构成相对固定,而受理的案件种类繁多,采取“以不变应万变”的形式,而仲裁的专业性则体现在仲裁员是按照专业划分的,医疗纠纷仲裁中仲裁员是由医学、法学和法医学等领域共同组成的,对纠纷涉及的医疗损害问题有准确的認知能力,并在此基础上运用适当之法做出公正的仲裁裁决。因此在医疗纠纷仲裁中,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可由仲裁庭自行对相关医疗争议做出鉴定判断,再做出裁决,无需另行启动鉴定程序,将鉴定纳入仲裁程序中,节省资源,提高效率;而对于一些重大医疗损害,鉴定的难度超出仲裁员能力水平时,仲裁机构再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仲裁机构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鉴定机构,若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则以仲裁委员会指定或抽签的方式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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