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医药产业资讯》 > 2017年第6期
编号:13004937
“一带一路”战略下云药国际化发展的政策法规壁垒及对策分析(2)
http://www.100md.com 2017年2月25日 《中国医药导报》 2017年第6期
     1.4 云药法律保护机制滞后国际发展

    云药法律保护以国内通行的中药品种保护、商业秘密、专利为主。综合对比上述3种保护机制,专利保护的国际优势更为明显。中药品种保护虽然申请条件远低于专利,且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时间比专利还要长,但其本质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通过自身行政立法,设定行政保护制度,仅在国内适用,无域外效力。很多企业选择适用企业保密或国家保密处方保护,如云南白药的配方与生产工艺至今秘而不宣,从1956年起就身居绝密级“国家保密配方”之列。但商业秘密本身非常脆弱,仅靠保密性维持,始终存在不可预期的泄密风险;而且这种权利不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即不能禁止他人根据自行研究而获得同样的技术秘密。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与国际惯例接轨,受到国际广泛承认,基于专利可以获得市场垄断地位,市场回报丰厚。若同时被其他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国际化竞争优势更为明显。

    相比其他省份,云南中药企业疏于对自有药品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问题较为突出,中药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国内还未形成优势。重点发展的8类药用植物医药中,三七、天麻、灯盏花系列专利申请件数较多,其他品种优势不明显;个人申请占专利申请总量相对比重,新药研发偏少[7]。行业整体进一步实现技术突破还要经历长期曲折的过程,使得云药企业相比奇星药业、天津天士力、成都地奥等企業 ......
上一页1 2 3下一页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4995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