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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中医药服务贸易(3)
http://www.100md.com 2018年2月5日 《中国医药导报》 2018年第4期
     2.2.2 国外法律制度的制约 中医药在海外已经经过多年的发展,但立法方面仍不容乐观。部分国家尚未立法,中医针灸业者基本上是行业自我管理。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和地区主要是针灸立法,中医中药在针灸执照的行医范围内,这种分割阻碍了中医药的整体发展;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是全面立法,有专门的称号(在澳大利亚被称为Doctor of TCM)[17],与西医、自然医师有着同样的法律地位。在医师执业方面,由于西方国家会要求很高的雅思分数,导致很多老专家无法通过语言关,失去行医资格。有的国家会限制中医医师的执业范围,例如在意大利只有西医师才可以进行针灸治疗,中医师的一大部分患者被分流;有的国家禁止一些中药进口,很多中药方剂无法配齐。目前中医疗法(含针灸、推拿或使用中药)在海外纳入当地医疗保险的国家还不多,中医治疗费用报销覆盖率相对较低。爱尔兰每个患者每年可以报销7~12次,每次50%,只限针灸和推拿;荷兰针灸可以有70%到100%的报销,但必须购买附加保险,中医治疗、推拿或使用中药不能报销,但诊费可以得到报销;德国每年可以报销10次,但仅限痛症的针灸治疗[18]。

    2.3 海外中医药发展的“去中国化”

    宋霁翔(2015年)[19]对文献整理后发现,虽然相关统计数字显示欧美等国对于中医药教育需求较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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