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劳死”的法律规范分析
【文章摘要】国内不断发生的典型过劳死却难以维权的案例,折射出中国劳动法律体系的严重缺陷。本文在立足国情、借鉴日本规范“过劳死”经验的基础上,对过劳死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保护模式。
【关键词】
过劳死;劳动法;工伤保险;劳动者休息权
近年来,“过劳死”事件屡见报端。所涉群体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普通员工、农民工中皆有。2011年接连发生“普华永道25岁女硕士疑过劳死”与“上海27岁房产中介经理疑过劳猝死”,引发舆论热议。“过劳死”正成为中国社会的一道考题,但法律对其性质、地位尚未明确界定,至今尚无以“过劳死”原因获赔的案例。法律未能对“过劳死”的劳动者进行完善的保护。
1 “过劳死”的定义
对“过劳死”的界定国内尚未达成共识,本文界定如下:过劳死是超负荷劳动造成的死亡,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直接或间接迫使劳动者长期超出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侵犯其休息权,任意加班加点,或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安全和卫生的规定,而致劳动者死亡。
2 中国“过劳死”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对“过劳死”无专门规定
无准确、权威的定义来界定过劳死,纳入法律调整存在困难,是劳动者败诉的一个主因。中国首例“过劳死”索赔诉讼——唐英才家属诉静安区第六粮油公司工伤抚恤纠纷一案就因劳动部门不承认“过劳死”一说而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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