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权法律问题探讨
【文章摘要】鄱阳湖作为我国最大的淡水湖,其生态价值不可估量。而水资源作为公共产品,其具有的生态价值和代表的公共利益超过了其带来的财产价值。本问从水域权的性质和特征谈起,对鄱阳湖水资源应适用物权法调整以及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有何意义进行探讨。
【关键词】
水域权;水域使用权;鄱阳湖水资源
为充分实现物尽其用原则,实现和谐社会,提高鄱阳湖水资源生态保护效益,目前,江西省已经成立鄱阳湖综合管理部门,把鄱阳湖区设为生态经济区,以保护优先、发展第二为原则,致力还鄱阳湖“一湖清水”,在对水域使用权实现充分利用的同时,带动鄱阳湖区的经济发展,取得双赢。
1 水域权的特征及性质
水域权包括水域所有权和水域使用权。水域所有权一般应该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这里我们主要探讨水域使用权。所谓水域使用权,就是权利人依法占有特定水域并利用水面或水底空间进行水产养殖或娱乐的权利。从法律特征上讲,水域使用权有以下特征:
(1)法定性。水域使用权为准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定”主义,水域权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并使用水域权,不可自由创设。
(2)可转让性。水域使用权属于财产权,因此其可以在不同水域用户之间进行合法转让。
(3)客体特定性。水域使用权的客体为特定水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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