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用“日”,百姓算“天”
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我们到政府部门办证件或者盖章时,一般都要求“15个工作日来取”——用的都是“工作日”。原来这其中存在着有趣的小秘密:政府部门要求老百姓履行某義务时,用的一般都是“天”。而规定政府部门向老百姓履行某种义务时,用的都是“工作日”。15个工作日,就是三周,折合成天数就是21天。而15天,就只有两周,一般只有10个工作日。官对民的义务以“工作日”去计量,而民对官的义务,则以“天”去计量,这就是官民不平等最隐秘也最形象的体现。
这样的差别在行政规章中随处可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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