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体系的构建——与罪犯教育比对研究
1戒毒人员教育与罪犯教育之间的不同点,2当前戒毒人员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3浙江省“四四五”模式下的戒毒人员教育体系的实现路径
贾东明,郭 崧·工作探讨·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体系的构建
——与罪犯教育比对研究
贾东明1,郭 崧2
从教育的接受者,包括罪犯和戒毒人员为研究原点,分别从教育工作开展的各个方面进行比对、分析和讨论,得出戒毒人员教育工作的自我属性和特质性,并根据这一特质情况,归纳出针对戒毒人员开展教育工作的体系和运行方式。
戒毒人员教育;罪犯教育;比对研究
自《禁毒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已经走了近6年的“路程”,其在戒毒人员戒治工作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优势,也取得了瞩目的成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教育)作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戒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发现,我国对戒毒人员的教育工作“脱胎”于监狱罪犯的教育工作,两者在许多方面“形似”,戒毒所以及其他戒毒教育工作者极易将戒毒人员教育和罪犯教育的概念和工作方式糅合在一起。为此,本文对戒毒人员教育与罪犯教育进行比对研究,借以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助力浙江省戒毒教育工作的良性发展。
1 戒毒人员教育与罪犯教育之间的不同点
1.1 依照的法律规定不同
罪犯教育依据的是《监狱法》《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而戒毒人员教育则是依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纲要》等法律法规。
1.2 面对的教育对象不同
罪犯教育,其教育对象是罪犯,是指因犯罪而服刑役的人员。戒毒人员教育针对的是强制隔离的戒毒人员,也就是由于因吸毒成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人员。由上述的定义可以看出,罪犯的基本特征有三:一是实施过犯罪的自然人;二是法院依法予以一定刑罚处罚的人;三是正在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总的来讲,罪犯的法律属性是较为单一和纯粹的,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法律属性则是较为特殊的“三重”属性(违法者、特殊脑病患者和受害者)[1],教育对象的不同直接导致了教育工作的定位和开展方式的不同。
1.3 所处地位不同
罪犯教育是监狱改造罪犯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2],也是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3],教育改造是针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最为重要的矫正措施和手段之一。而戒毒人员教育则是戒治期间一项基础性的工作,贯穿戒治工作的全过程,其在戒治过程中起到了基础性和辅助性的作用,这是由戒毒人员的特殊法律属性所决定的,也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目标所决定的。
1.4 教育目标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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