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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21563
浅谈在职业卫生监督中卫生行政处罚的制约与监督机制
http://www.100md.com 2008年7月22日 《中国实用医药》 2008年第15期
     【摘要】 目的 探讨在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约束机制。方法 从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建立公开行政处罚的程序制度、行政处罚的补救措施三方面进行了分析阐述。结论 这种行使行政机关单方意志的行政处罚行为,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卫生行政处罚的制约与监督机制。

    【关键词】 职业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制约与监督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是我们在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常常遇到的事情,这种行使行政机关单方意志的行政处罚行为,如果缺乏相应的制约、监督机制及其救济措施就会产生滥用职权的混乱状态。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它与已颁布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相衔接,又对行政处罚形成了一整套补救措施。我们试从卫生执法实践中略谈一些初浅的看法,愿与友人共同学习探讨。

    1 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

    1.1 依法设定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设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各部门规章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权,用以解决政出多门、乱处罚、乱罚款的问题。

    1.2 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管理是依国家政策、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事务,其执法行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制约的范围内进行。如何处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规定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应受处罚的相对人进行处罚,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处罚;处罚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时,只能是由有行政处罚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法》明文规定应受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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