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体多部位软组织创伤的鉴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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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体多部位软组织创伤的鉴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标准》)规定适用第五十一条。但在法医检案当中,本人认为有值得商榷之处。现通过案例仅就人体多部位软组织创口量化指标的鉴定问题谈一点粗浅体会。
1 临床案例
案例:患者男,35岁,被他人用刀划伤后即到所在市法医门诊部求诊。自诉头痛、恶心,未吐。查:T:37.0℃,P:82次/min,R:20次/min,BP:14.0/11.0kPa痛苦面容,神清语明,前额部、颈部及右前臂均可见布带包扎,松解后于右前额部见一长3.2 cm横行皮肤创口,颈后部见一长4.9 cm纵行皮肤创口,右前臂外侧见一长6.0 cm纵行皮肤创口,创缘均整齐,伤及部位较浅,创口较干净,未见活动性出血。诊为右前额部、颈部、右前臂刀外伤。予以清创缝合。
就上例如何界定损伤程度,形成有争议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其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理由是:被鉴定人每个部位的皮肤创口长度均未达到《轻伤标准》规定的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理由是:如果假定被鉴定人患者长3.2 cm皮肤创口不是分布于右前额部,而是存在于颈部(其余两处创口分布部位不变),即被鉴定人颈部两处创口累计长度达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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