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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951990
有毒中药必须依法炮制
http://www.100md.com 2010年8月25日 《中国实用医药》 2010年第24期
     有毒中药用于临床时应否炮制?这个问题《神农本草经》的序言说得很清楚:“药有有毒无毒”,“若有毒宜制”。《内经》上的“治半夏”,《伤寒论》中“附子炮”“半夏洗”,都说明制用的意义。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古人对什么是“毒”,只是从生活和医疗实践中得出一个粗线条的结论,至于“毒”是何种物质,是否有治疗效果,还未能作深入的阐明,仅凭经验来区分无毒、有小毒、有毒、有大毒等,甚至用名称来形容其毒性,如砒霜因“性猛如貔”而得名。

    就现代中药的研究来看中药中的毒性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非药用部分,如生半夏、生南星或芋类生食时的致麻物质,还有肉豆蔻油脂中的肉豆蔻醚,蓖麻子油脂中的毒蛋白以及银杏中多种无治疗价值的有毒成分;二是毒性本身就是有效成分,如川、草乌中的乌头碱、巴豆中的巴豆油、马钱子中的番木鳖碱,但因含量较高,服用后引起中毒或死亡。因之对于前者(半夏、南星)的炮制目的在于消除其致麻物质;对于后者(马钱子、巴豆)炮制之后在于减低其毒性,以达用药安全。如果炮制时不掌握其特点,把消除变成减低,或者把减低改为消除,就失去炮制的意义。故凡毒性属于无效者通过炮制加以消除,而毒是有效成分者只宜减低其含量。同时得出一个结论,毒与药是相对的,用之不当即是“毒”(生用、多用);用之得当即是“药”(制用、少用),这一点我们的祖先早有认识,如《神农本草经》把所载的365味药物分成上、中、下三品,就是从毒性的大小来分类的,虽然这种分类方法是原始的,今天只能作参考,但对保障用药安全有指导意义,其中“下品”则“主治病,多毒,不可久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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