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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989413
《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http://www.100md.com 2010年12月25日 《中国实用医药》 2010年第36期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曝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备受质疑。《食品安全法》就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应运而生。《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上对食品从田头到餐桌的监管作了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得到进一步理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得到进一步优化。但对于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基层执法人员而言在执法过程中却面临着许多的问题。

    1 问题

    1.1 观念上的问题 1996年WHO在其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将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两个概念加以了区别。食品安全是指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生产和食用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一种担保,强调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因素。食品卫生是指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创造的一切条件和采取的措施。单从概念就可以看出,食品安全应该是对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而言,是一种诚信的承诺,是要靠“企业自律”来保障的;而食品卫生才是监管的重点,没有“卫生”,谈何“安全”?对于食品卫生监督的目的就是要检查出隐患,及时消除,保障安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于发生安全事故以后的责任认定,处罚力度是大于《食品卫生法》,并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的赔偿金”。但是试问发生事故了再追究有何意义,对消费者的伤害已经形成,大力度的打击也是“杯水抽薪”。发现隐患就及时处理,加大力度,形成震慑,不是更好吗?

    1.2 体制上的问题 《食品卫生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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