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1 案情简介2008年8月,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小区周某存在非法行医的行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立即派监督人员前往调查。通过事先走访群众,摸清其具体位置后,立即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周某原为某县中医院执业医师,于1999年取得《执业医师证书》,自2007年退休后擅自在其所住小区开展诊疗活动。用中草药专治胃炎、胆囊炎等疾病,接诊患者主要以小区住户为主。在现场中发现:黄芪、甘草等50余种中草药;开具的一张治疗胆囊炎的中药处方。经询问,当事人只能提供《医师执业证书》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我们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对其药品进行异地封存。
2008年9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①责令停止执业活动。②没收药品。③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最终以停止执业活动,缴纳罚款结案。
2 案例分析
本案值得探讨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即对执业医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进行处罚时,应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还是二者均适用合并处罚。这是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就此问题我发表一下个人观点,仅供大家参考。
2.1 是否可以适用《执业医师法》的探讨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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