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食品安全导刊》 > 20126
编号:13750541
预包装食品标签新国标实施标签混乱现象有望改善
http://www.100md.com 2012年6月1日
第1页

    参见附件。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也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然而,近年来因食品标签不明确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消费者对产品标签标注信息的不理解、不明白,对选购产品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于选购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1年4月20日发布了最新国家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并在2012年4月20日正式实施。

    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这增加了预包装食品的可追溯性,令预包装食品的质量更加有保证。

    7.日期标示

    新标准要求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标准实施问题

    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新标准。为节约资源、避免浪费,在实施日期前可继续使用符合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要求的食品标签。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后,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本标准,但在实施日期前使用旧版标签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按照新标准规定,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标签上明显标注,同时,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也不应标示有暗示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在食品包装袋的标示中,诸如“可能”的字样将不允许出现。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发布和实施,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了科学依据,对正确有效地选购食品具有重要作用,也是企业生产安全放心食品的准绳,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食品的安全质量及企业的公平竞争,同时也为执法部门对食品质量的监管提供了依据。然而,生产企业能否按照新标准规定进行标示,违反规定之后怎么处罚等问题将迫在眉睫,这既需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自律,也需要执法部门的有效监管,以及全社会的监督,将标准落在实处,落在老百姓的心里。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介绍页,详见PDF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