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食品安全导刊》 > 20136
编号:13728295
对“人头落地”的说法,你怎么看?
http://www.100md.com 2013年6月1日 《食品安全导刊》 20136
     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5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人王小岩在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该司法解释和刑法相关条款,可以让那些为了谋财不惜害命的人倾家荡产、人头落地。王小岩的解释显示了政府机关对食品行业整治的决心,这也是大家长期认为食品企业违法成本低的结果,但这并没有使众人信服。

    广州日报5月17日发表评论提出:要真正遏制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事后的打击严惩、“亡羊补牢”不可或缺。更重要的是,要未雨绸缪,提前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上海《东方早报》刊发评论称:“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既要放手不必要的行政审批,真正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同时,又要把该管的食品安全、环保等问题真正管起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能靠运动式的打击,也不能重走计划经济下事事审批的老路,而必须“相信市场的力量”,发挥市场主体的创造力和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另一方面,也要探索出无缝衔接的长效监管机制。

    浙江《钱江晚报》评论提到,该“人头落地”的“食品安全领域谋财害命者”,岂止是无良商家。那些附着在食品药品利益链上的权力之手,更是谋财害命的纵容者、参与者。如果没有监管不力、各谋其利者的“人头落地”,害民食品就会永远有机可乘。监管部门自己不在“人头落地”的范围,狠话说得再漂亮也是白搭。

    种种态度显示人们对行业的期望,但“人头落地”的说法及该司法解释无疑是食品法律的一次进步。在过去因为违法成本低,常常出现“逼良为娼”的现象,该解释的发布可以使企业站在条线上共同应对市场的考验。

    本刊编辑部,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