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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701624
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http://www.100md.com 2014年2月1日 《食品安全导刊》 20142
     摘 要: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化能有效实现对食品的全面监控、问题的快捷追溯、信息的精准跟踪以及风险的最大化控制,是食品安全长效监管第一选择,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方式,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利的支持。

    关键词:食品安全 信息化 食品监管

    食品质量与安全关系到人类的身体健康,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一直以来深受社会的关注和政府的重视,近些年以来,我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出现,对我国的国际形象、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互联网是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通过网络向广大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有快捷、方便、更新及时等特点,对社会提供食品安全网络服务,将有助于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发展和食品安全现状的改善,信息化是构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化的建立和完善有效地保障了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健全,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这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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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现状

    1.1 食品经营信息化建设缺乏立法支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对食品经营企业信息化的要求是鼓励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商品安全信息化的推广必然要受到层层阻力的影响,增加了食品监管工作的难度。

    1.2 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

    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分散在各监管部门以及系统内部各层面,彼此之间存在权责和监管范围的限制,且各职能部门食品信息化监管理念存在差异,监管标准不统一,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较大,难以实现信息的互通和资源的共享,当食品安全出现重大问题时,只能在各自监管职责内的对食品安全追溯,不能实现跨部门、跨环节追溯,因此难以找出问题根源,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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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食品监管信息化建设思想认识有待提高

    一是企业的排斥,由于信息化建设需要相应的硬件设施、规范的数据管理和相关人员的培训,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时间进行改造,这就影响到了企业的积极性。二是国家缺乏对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的鼓励、支持等政策,企业经营者担心明示进销货信息后的赋税压力和责任处罚,不敢进行信息化监管建设。三是对于食品监管人员来讲,信息化监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除了自己要熟知、应用操作系统,还要指导、督促经营者使用,无形中增加了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特别是信息化监管透明度较高,部分缺少职业道德的监管者无利可图,存在抵制情绪和排斥心理。

    1.4 社会信息化监督体系薄弱

    我国食品监管工作目前主要靠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监督,社会缺少食品消费维权的信息化载体,公众很难掌握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公众在自身利益受到危害时,维权路径少、维权方式单一,不能有效的利用信息化的优势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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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措施

    2.1 建立健全社会信息化监管网络

    一是构建食品安全服务网查询体系,建立面向公众的“食品安全服务网”,要提供食品基本信息、企业索证信息、权威检测(抽检)信息等多种食品信息查询渠道。完善在线投诉举报开展社会监督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通讯工具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树立食品安全观念,发挥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作用,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形成社会监督体制。

    2.2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要做到统筹规划、协调统一、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应改变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的管理体系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的不利局面,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如美国的FDA、欧盟的食品安全局等。通过合理划分职能,针对我国国情来建立农业管理部门与食品工业管理部门合一、对农业和食品工业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机构。各级部门政府应建立食品安全主要领导负责制,强化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起自上而下运转协调、综合有效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同时加强食品研制、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制度[2]。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各职能部门要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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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立法工作

    欧盟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出台要经历三个阶段,从绿皮书到白皮书再到基本法,从基本目标到具体的机构框架设计,一个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定过程为欧盟食品安全的监管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2]。我国应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消化和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法律体系,要听取各方面意见,把食品信息化监管进行立法,赋予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的法律地位,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推动食品监管信息化建设。

    2.4 食品安全预警系统的建立

    随着食品贸易的全球化和食品生产链的日益复杂,从原材料到最终消费食品之间会经历更多的环节和更长的时间,加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过程的不够完善,尤其是因为职能交叉而存在的监管盲区,对于这些,实施有效的信息搜集分析、预警系统是实现整个食物链追溯制度、召回制度以及在突发事件和危机发生时能够采取及时有效措施的保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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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利用行政手段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

    食品监督职能部门要加强企业信息化的检查力度,对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的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照顾和经济上的补贴,对抵触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的企业要进行行政处罚,限期分阶段完成信息化建设,对不执行和发对信息化建设的企业要展缓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停止企业的资格审核工作。职能部门要对企业信息化建设进行评级,对那些评级较高的企业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参考文献

    [1] 陈为康,骆乐.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研究及其启示.广东农业科学[J],2009(8):228-230.

    [2] 陈荣芳,李杰.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及启示.上海食品药品监管情报研究[J],2010(6):104.

    [3] 李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东北财经大学学报[J],2005(1):3-5., http://www.100md.com(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