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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义务分析(2)
http://www.100md.com 2018年6月1日 《食品安全导刊》 2018年第6期
     网络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

    针对网络第三方平台不履行上述食品安全义务的情况,《食品安全法》《查出办法》《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以下几个层级的处罚。

    ①以下情况应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网络第三方平台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此种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②以下情况应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者处3万元罚款:网络第三方平台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③以下情况应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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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以下情况应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者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网络第三方平台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未按要求建立平台食品安全制度,未建立食品安全档案及未保存交易信息的,未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员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网络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义务之实例分析

    2017年4月13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证案做出了处罚决定。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办的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饿了么”为多家未取得有效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该公司在未核查许可证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情况下,向其提供网络平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做出罚款20万元人民幣并没收违法所得221.7元人民币的决定。

    在本案中,“饿了么”作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还应当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但“饿了么”平台未对其平台内的食品经营者合法资质进行审查并向其提供平台服务,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损害了网络餐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平台自身的信誉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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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体来看,我国的网络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正在日益完善,对网络第三方平台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法律责任日趋严格。在《食品安全法》《查处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的大背景下,各地也在逐步出台相应的网络食品安全法规,如北京市2016年颁布《北京市互联网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上海市2017年颁布《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等。

    网络食品安全是“互联网+”时代下必须重视的问题。作为网络食品安全主体之一的网络第三方平台应肩负起维护网络食品安全的重任,完善平台自身的食品安全建设,加强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网络食品安全的倡导者、守护者、捍卫者。

    专家介绍:

    陶鑫律师(Xin Tao)是Hogan Lovells华盛顿办公室的资深律师,其执业领域侧重于美国的食品药品法。凭借对美国监管系统的深刻了解以及自身的生物化学背景,陶鑫律师曾助力多家食品、保健品及药品公司制定产品出口及上市的合规策划,并帮助企业应对政府调查。陶鑫律师同时参与主导了多个食品药品公司兼并收购的海外尽职调查。

    专家介绍:

    谢佳岐律师是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资深律师,专注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领域,其经验涉及此领域内各种监管事宜。谢律师熟悉产品审批、临床试验、不良实验报告、产品召回、标签、广告要求,以及遵守中国有关本地制造和全球分销的法律法规。谢律师为美国多家顶级医疗集团在中国合资设立医院或提供管理服务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专家介绍:

    徐岚律师是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食品、生命科学和医疗团队的律师助理。徐律师曾为外国食品公司在华设立实体提供法律服务,还曾为多家生命科学公司在华监管事宜等提供咨询服务。, 百拇医药(谢佳岐 徐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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