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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过敏原研究进展及我国应如何应对(1)
http://www.100md.com 2018年7月1日 《食品安全导刊》 2018年第7期
     随着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人们不再只关注农残、兽残和添加剂的违规使用等问题。食品中的转基因、过敏原等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德国拜发很早就开始关注过敏原的检测与标识问题,其研发和生产的过敏原检测系列试剂盒既保持了德国品牌一贯的高品质、高水平特点,同时又因其在国内外的广泛影响力和信赖度获得了国内相关部门的信任、好评和推荐。食品过敏原的危害到底有多大?目前国内外对其规定有哪些?又有哪些行之有效的检测方法?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拜发分析系统销售(北京)有限公司贺丽丽。

    记者:为何要对食品中的过敏原成分进行标注?其重要性和紧急性体现在哪里?

    贺丽丽:过敏反应是人类常见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据不完全统计,美国约2%的成人和约5%的儿童患有食品过敏症;美国每年发生约30000例对食物严重过敏的病例,近2000人需要住院治疗,其中约有150人死于食品过敏。而随着信息技术,临床医学等技术的发展,这一统计数字还在增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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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敏性疾病不仅会影响到人类的生活质量,严重时甚至会危及生命,其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尤其是发达国家高度关注的全球性问题。对于无过敏的人群而言,牛奶、花生、鸡蛋、鱼等都是健康美味的食品,然而对于那些有过敏反应的人来说,即使是微克级单位量的污染,也会是他们的梦魇,威胁生命安全。更为可怕的是,截至目前,针对食物过敏尚无非常有效的治疗手段,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让易敏者避开那些导致过敏的食物成分,所以对食物中的过敏原进行标注十分重要。

    记者:既然食品中的过敏原标识对过敏人群如此重要,那么各国对过敏原的标识都有哪些法律或规定?

    贺丽丽:食品法典委员会及西方国家很早就开始重视食品过敏原的情况,他们根据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可以实施的法规或准则。这些法规及准则对食品过敏原如何标识及各个国家认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限量值等都做了相应规定。如下为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发达国家的标识法规及准则等。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有关食品致敏原的标识管理法规有CODEX STAN 1-1985《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CODEX STAN 118-1979《针对麸质不耐受人群的特殊膳食食品》、CAC/GL 45-2003《重组DNA植物食品安全评估准则》、CAC/GL 68-2008《重组DNA动物食品安全评估准则等法规及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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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针对食物过敏原,欧盟也发布了如下法规条例——欧盟指令2003/89/EC 食品配料标识信息、欧盟指令2005/26/EC 食品配料标识的致敏原成分临时性豁免清单、欧盟指令2006/142/EC 食品标签中必须标识的致敏原成分清单、欧盟指令2007/68/EC 特定食品配料必须标识的致敏原成分清单、欧盟指令2009/41/EC 麸质不耐受人群适用的食品成分和标签等。

    美国也有相关的过敏原标识法规:Public law 108-282-AUG. 2. 2004 食品致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Public Law 111-353-JAN. 4. 2011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RIN 1513-AB08 红酒、烈酒和麦芽饮料中主要食品致敏原标识、RIN 0910-ZA26 食品标签:食品的无麸质标识等。

    加拿大、日本、中国及其他一些南美、亚洲等国家都有相关的食品安全条例来规范企业的过敏原标识及指导企业生产。总体而言,发达国家的食品过敏原管理有以下特点——强制性要求标识食品中可能含有/不含有的过敏原信息,对食品过敏原开展实质性标识管理已经多年,并且已经建立相对完善的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法规标准体系,针对这些法规标准等,也发展出多种配套检测技术手段,并实现标准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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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分别有哪些过敏原物质需要标识?

    贺丽丽:由于各国人民的体质和饮食习惯的不同,各国对过敏原物质的标识要求也不尽相同。绝大多数国家都要求标签中标识8大类,即麸质、鱼类、甲壳类、花生、大豆、乳、坚果等,二氧化硫也是各个国家的重点标识对象;但日本不要求标注鱼、大豆及坚果;韩国不要求标注坚果及亚硫酸盐,却对蜂王浆、猪肉、桃、番茄等要求标注;中国大陆目前只对8大类有标识要求。欧盟除了8大类需标识外,对芝麻、芹菜、芥菜、羽扇豆、软体动物等也要求标注。此外,加拿大对芝麻有标注要求,澳大利亚、新西兰对芝麻及蜂王浆有标注要求。

    近年来,我国已经意识到食品过敏原成分标识的重要性,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关于食品过敏原相关的法规有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23779-2009《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SN/T 4286-2015《出口预包装食品麸质致敏原成分风险控制及检验指南》、DB11/Z 521-2008《奧运会食品安全 食品过敏原标识标注》、DBJ440100/T 28-2009《亚运会食品安全 食品过敏原标识标注》等。我国香港地区也有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基因改造食物自愿标签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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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目前中国大陆已经开始着手食品过敏原相关法规标准的制定,但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这些标准只涉及到食品标签标注,并不涉及食品中过敏原的限量标准;食品包装的标签标识只是推荐性标识,标识管理只停留在纸面上,并没有在广大的食品生产企业中推广开来。另外,国内关于食品过敏原的标准尚未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过敏原管理体系,食品行业中没有大家认可的满足行业检测需要的检测技术。

    记者:每年有很多食品安全召回事件都与过敏原未标识有关,那么每个国家的召回标准是怎样的呢?

    贺丽丽:各国要求的食品过敏原标识不尽相同,针对食品过敏原各国要求的召回标准也不一样。在大量的食品召回事件中,占比最重的就是因为过敏原标识不正确而引起的召回。

    例如美国《2004年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中规定: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食品过敏原应标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标注的大小与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关食品过敏原处用括号标出,例外情况除外。如果违反法规要求,对于未声明过敏原的产品,美国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http://www.100md.com(梁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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