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餐饮业的食品安全监管对策研究(2)
3.1.2 第三方平台审查不到位
随着市场经济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外卖行业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各大外卖平台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不断拓宽用户群体,各大外卖平台在商家入驻时并没有完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甚至没有专人对店面进行实地检查,外卖商家只需通过网络上传门面图、店内环境图、身份证及营业执照照片就能在外卖平台上营业。不法商贩正是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实施非法经营,使互联网外卖食品安全问题成为行业顽疾。
3.1.3 行业协会监管不力
行业协会是不同于政府和市场的监督机构,它在市场监管中扮演着重要的协调作用,主要体现在监督企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能力及维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来说,当前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在于实现信息共享,为消费者、商家、企业以及政府的诉求服务,但是目前其信息共享职能处于缺失状态,且针对外卖行业并没有出台明确的行业标准,没有发挥出行业协会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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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企业自律能力不强
外卖市场的竞争性和逐利性促使一些商家采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的方式来赚取更大利润,企业自律能力严重不足。外卖品质全凭卖家的道德水平,很容易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道德风险。而一旦出现品质问题,网上的卖家往往通过“退款”解决问题。
3.2 监管手段落后
实体销售中,食品质量监管可以做到对食品生产的每个具体环节进行调查监管,无论是消费者维权还是商家检查取证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流程体系,因此实体销售行业的质量监管工作相对完备。但是,外卖餐饮仍然是一个新兴产业,我国尚未建立较为系统的数据交易库,导致当前所拥有的一些线索并不足以追查到外卖餐饮的制作细节,即使做好充分的信息保留工作,最后的监管结果仍然可能达不到令人满意的结果,且传统线下的监管手段并不适用于外卖餐饮之中。因此,外卖餐饮的监管手段仍然是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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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监管对象责任难落实
当外卖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一般没有办法确定具体的负责人员,经常会出现各方“踢皮球”的情况,被侵权人很难真正实现权利的维护,且举证困难。食品生产方、物流方和第三方平台之间相互推诿,各有各的说辞,最后消费者找了一圈还是无法解决问题。
4外卖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成因
4.1相关法律法规缺位
针对新兴的互联网外卖行业,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新《食品安全法》第62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130条规定:“第三方平台未遵守相关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空白,但尚无配套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实施细则,可执行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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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行业形态及流程变化
基于互联网平台下的外卖商家本身就具有网络信息技术的虚拟性特点,从商家注册开始,所有信息都有可能被有意隐藏,以规避风险。监管部门如何准确有效的掌握真实信息,处理纠纷,应对行业形态及流程变化,对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起到重要作用。但传统的通过实地考察、贴标签等方法显然不适用于如今的外卖餐饮行业,这就亟需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手段,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共享化来保障监管工作的技术更新,适应行业的相关变化。
4.3 维权成本过大
一方面,外卖大多不提供正规发票,所以即便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侵害也很难真正实现维权,单从举证方面来说就面临着非常大的困难。而且食物并不像其他的产品一样利于保护,其很难作为证物存在,商家经常会在食品纠纷的时候以消费者食品保存不当作为借口而推脱责任。另一方面,互联网信息平台上的商家信息具有虚拟性,某些商家所提供的经营范围及食材来源无法进行准确的真伪判断,甚至出现无法判断交易商身份的情况,这会直接加大消费者维权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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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卖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5.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首次将网络食品经营纳入监管范围。但是,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法规中针对网络食品安全的条例只有两条,且无明确的细则以规定负责部门以及一套完备的行业法规。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已经注意到外卖餐饮行业存在的矛盾与问题,正在积极进行立法尝试,虽然现阶段很多相关规定仍然處于意见征稿和暂行阶段,但是政府在这一方面的努力已经让消费者看到了国家的重视,同时也给予外卖平台较大压力,从而提高了外卖平台针对商家入驻的审核标准。政府相关法规的出台相当于在实践操作方面给予了一个相应的标准规定,明确了外卖平台、外卖商家以及消费者的主体责任,而不是仅从宏观方面规定,以此来保证外卖餐饮的食品安全。
5.2 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发达国家利用信用评价来加强对外卖商家的监管监督,这为我国提供了重要的经验与借鉴。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利用消费者信用评价的形式来建立商家竞争标准非常重要,这不仅能避免商家之间的恶性竞争,还能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可选择的参照物,降低消费者的选择难度。但是这一过程中同样需要特别关注信用平台的建立,即一定要真正实现真实的信息共享,为消费者塑造一个真实和谐的消费环境。首先,建立主体资格档案。在商家入驻第三方平台时,要通过网络“亮证亮照”系统,将入驻商家的营业执照等信息上传,实现资格审查。其次,完善信用评价体系。要根据具体的信用评价状态来制定信用评价模型,让消费者能够根据自己的消费体验对商家评价打分。最后,完善信用反馈和奖惩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并不仅仅是为了方便消费者进行消费选择,还要对那些信用评价较低的商家企业进行处罚——可以选择定期在第三方平台的网站上公布部分信用评价较低的商家,并根据具体的评价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出现重大问题直接对商家进行撤销资格处理。, 百拇医药(李进进)
随着市场经济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外卖行业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各大外卖平台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不断拓宽用户群体,各大外卖平台在商家入驻时并没有完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甚至没有专人对店面进行实地检查,外卖商家只需通过网络上传门面图、店内环境图、身份证及营业执照照片就能在外卖平台上营业。不法商贩正是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实施非法经营,使互联网外卖食品安全问题成为行业顽疾。
3.1.3 行业协会监管不力
行业协会是不同于政府和市场的监督机构,它在市场监管中扮演着重要的协调作用,主要体现在监督企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能力及维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来说,当前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在于实现信息共享,为消费者、商家、企业以及政府的诉求服务,但是目前其信息共享职能处于缺失状态,且针对外卖行业并没有出台明确的行业标准,没有发挥出行业协会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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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企业自律能力不强
外卖市场的竞争性和逐利性促使一些商家采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的方式来赚取更大利润,企业自律能力严重不足。外卖品质全凭卖家的道德水平,很容易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道德风险。而一旦出现品质问题,网上的卖家往往通过“退款”解决问题。
3.2 监管手段落后
实体销售中,食品质量监管可以做到对食品生产的每个具体环节进行调查监管,无论是消费者维权还是商家检查取证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流程体系,因此实体销售行业的质量监管工作相对完备。但是,外卖餐饮仍然是一个新兴产业,我国尚未建立较为系统的数据交易库,导致当前所拥有的一些线索并不足以追查到外卖餐饮的制作细节,即使做好充分的信息保留工作,最后的监管结果仍然可能达不到令人满意的结果,且传统线下的监管手段并不适用于外卖餐饮之中。因此,外卖餐饮的监管手段仍然是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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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监管对象责任难落实
当外卖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一般没有办法确定具体的负责人员,经常会出现各方“踢皮球”的情况,被侵权人很难真正实现权利的维护,且举证困难。食品生产方、物流方和第三方平台之间相互推诿,各有各的说辞,最后消费者找了一圈还是无法解决问题。
4外卖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成因
4.1相关法律法规缺位
针对新兴的互联网外卖行业,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新《食品安全法》第62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130条规定:“第三方平台未遵守相关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空白,但尚无配套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实施细则,可执行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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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行业形态及流程变化
基于互联网平台下的外卖商家本身就具有网络信息技术的虚拟性特点,从商家注册开始,所有信息都有可能被有意隐藏,以规避风险。监管部门如何准确有效的掌握真实信息,处理纠纷,应对行业形态及流程变化,对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起到重要作用。但传统的通过实地考察、贴标签等方法显然不适用于如今的外卖餐饮行业,这就亟需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手段,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共享化来保障监管工作的技术更新,适应行业的相关变化。
4.3 维权成本过大
一方面,外卖大多不提供正规发票,所以即便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侵害也很难真正实现维权,单从举证方面来说就面临着非常大的困难。而且食物并不像其他的产品一样利于保护,其很难作为证物存在,商家经常会在食品纠纷的时候以消费者食品保存不当作为借口而推脱责任。另一方面,互联网信息平台上的商家信息具有虚拟性,某些商家所提供的经营范围及食材来源无法进行准确的真伪判断,甚至出现无法判断交易商身份的情况,这会直接加大消费者维权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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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卖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5.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首次将网络食品经营纳入监管范围。但是,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法规中针对网络食品安全的条例只有两条,且无明确的细则以规定负责部门以及一套完备的行业法规。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已经注意到外卖餐饮行业存在的矛盾与问题,正在积极进行立法尝试,虽然现阶段很多相关规定仍然處于意见征稿和暂行阶段,但是政府在这一方面的努力已经让消费者看到了国家的重视,同时也给予外卖平台较大压力,从而提高了外卖平台针对商家入驻的审核标准。政府相关法规的出台相当于在实践操作方面给予了一个相应的标准规定,明确了外卖平台、外卖商家以及消费者的主体责任,而不是仅从宏观方面规定,以此来保证外卖餐饮的食品安全。
5.2 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发达国家利用信用评价来加强对外卖商家的监管监督,这为我国提供了重要的经验与借鉴。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利用消费者信用评价的形式来建立商家竞争标准非常重要,这不仅能避免商家之间的恶性竞争,还能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可选择的参照物,降低消费者的选择难度。但是这一过程中同样需要特别关注信用平台的建立,即一定要真正实现真实的信息共享,为消费者塑造一个真实和谐的消费环境。首先,建立主体资格档案。在商家入驻第三方平台时,要通过网络“亮证亮照”系统,将入驻商家的营业执照等信息上传,实现资格审查。其次,完善信用评价体系。要根据具体的信用评价状态来制定信用评价模型,让消费者能够根据自己的消费体验对商家评价打分。最后,完善信用反馈和奖惩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并不仅仅是为了方便消费者进行消费选择,还要对那些信用评价较低的商家企业进行处罚——可以选择定期在第三方平台的网站上公布部分信用评价较低的商家,并根据具体的评价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出现重大问题直接对商家进行撤销资格处理。, 百拇医药(李进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