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食品出口“一带一路”东盟国家的法律问题和应对措施(2)
①企业主体应取得相应许可;②明确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与添加,以及原材料或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并建立记录制度;
③生产环境(车间、设备、污水处理等)必须符合环保标准,预先通过环境评价;
④对操作人员的穿着、消毒、操作水平严格要求;
⑤标签标识不应存在“应标注而未标注”、误导消费者、标签模糊、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等问题;
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过罚相当;
⑦广告语不得违反广告法;
⑧不存在侵犯他人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情况。
结合以上内容,以及进出口方式、流程等,笔者认为我国预包装食品出口至东盟国家之前,食品企业应当关注并重视可能出现的以下法律问题。
2.1 不同国家对食品企业的进口条件可能不同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3“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规定,境外生产、销售企业出口预包装食品至我国,应当有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代理商或进口商、经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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