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案说法:一起餐饮单位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1)
基本案情2019年,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B检测机构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3月10日,B检测机构对A市辖区内的C餐饮公司操作间内存放的散装干粉条进行了监督抽检;3月25日,A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B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此次抽检批次粉条铝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质量指标应≤200mg/kg,检验结果为351mg/kg)不符合2015年第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C餐饮公司的经营场所未发现含铝添加剂,询问后得知上述批次粉条是该餐饮公司从辖区外D供货商处采购。但C餐饮公司在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也未进行进货查验,仅索取了进货凭证。该批次粉条共购进了5kg,全部用来制作相关菜品并进行销售。
观点分歧
第一种观点
根据粉条的加工工艺推断,粉条中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粉条加工过程中超限量添加了硫酸铝钾或硫酸铝铵所致,而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故该案应定性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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