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是生产企业还是小作坊,行政处罚中应如何认定?
案情回放2017年9月,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唐山市食药监管局”)查处一处个体工商户。经调查发现,该户主崔某于2017年3月1日至9月7日,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生产销售食品标签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生产许可证标志的香油和芝麻酱,期间有票据的违法所得约25000元。随后,执法人员现场查封并扣押了生产销售食品标签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生产许可证标志的香油和芝麻酱,货值950元,以上共计25950元。
2018年1月,唐山市食药监管局作出(唐)食生行罚决[2017]07-002《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崔某处以罚款25.95万元。
崔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山市食药监管局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
①崔某的个体工商户属于食品小作坊还是生产企业?
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香油、芝麻酱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唐山市食药监管局的观点
①小作坊或生产企业的认定不取决于生产规模的大小。《河北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属于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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