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经复议撤销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的分析
摘 要:本文通过对一起经复议撤销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分析,指出了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取证中存在的不足,分析了行政机关在本案中法律适用和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进而提出了执法工作中应全面、多途径取证的建议,以期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同时提高行政执法的办案质量。1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区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违法经营行为开展执法检查。10月23日,在对个体工商户徐某开办的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但店内吧台处墙面上张贴的菜单显示该店制售15种冷食类食品——菜单上标有具体菜品名称和价格,且经营场所摆放有饮料等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提取了10月22日经某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制售冷食类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消费清单2张和实体店消费清单1张,初步认定徐某存在经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冷食類食品制售和预包装食品销售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等文书。11月5日,执法人员对徐某进行询问调查时,徐某声称检查当日已经停止冷食类食品制售,且变更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增加了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经营项目,并已主动与消费者联系退还冷食类食品菜金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书面说明。上述情形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1月19日向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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