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官办药局的设立及功能评价
惠民,药材,1官办药品经营机构——惠民局的设立与管理,2官办药品生产机构——和剂局的设立与管理,3对官办药局的功能评价
刘清明宋代官办药局的设立及功能评价
刘清明
宋代政府开创性设立了熟药所、惠民局、和剂局等官办药局,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很好地起到了“利国、利民、利业”的效果。一方面,大大增加了财政收入,为政府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承担为政府赈灾免费提供药品的职责,体现了政府“拯民瘼、施实惠”的惠民作用,巩固了当朝封建统治;同时,通过建立起规范的药品采购、生产、流通制度,确保了药品质量,规范了成药标准,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促进各民族间的医药交流与贸易,也具有重要意义。
宋代; 官办药局; 设立; 功能
《四库全书总目·卷一〇三》指出:“有宋一代,于医最为留意。”[1]李经纬在《北宋皇帝与医学》一文中指出:“纵观中国医学史,在历代皇帝中,重视发展医药卫生并主要发挥积极影响者,当以宋代为最。”[2]宋代政府为了宣扬“仁政”,笼络民心,建立起一套相对较为完备的医疗管理制度,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在巩固其统治地位、稳定社会秩序的同时,也有力促进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其中,在药事管理方面,宋代政府开创性地设立了熟药所、惠民局、和剂局等官办药局,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很好地起到了“利国、利民、利业”的效果,对中医药学的发展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1 官办药品经营机构——惠民局的设立与管理
1.1 建置与沿革
惠民局是宋代政府建立的药品经营专门机构。惠民局的前身是合卖药所,其设立与王安石变法中“市易法”的实施密切相关。宋初至熙宁九年(1076年)宋政府就已经设立熟药库、合药所和卖药所等机构。但当时药材和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尚未实行国家经营,国内医药市场运行比较混乱,药品买卖被大商人所垄断,大多药品质量较差,一味牟利的现象严重[3]。在当时医疗资源相对匮乏、药材质量参差不齐、医疗水平区域差异较大的社会背景下,宋政府决定采取王安石的建议,于熙宁五年(1072年)颁布“市易法”,对药材和药品实行国家专卖,由新设机构“市易务卖药所”经营,严禁商人或私人制造、贩卖,以稳定药品的流通与价格。熙宁九年五月十四日,宋神宗诏:“罢熟药库合药所,其应御前诸处取索俵散药等,及所减人吏,并隶合卖药所。本所仍改入太医局。”[4]正式撤销合并旧有的熟药库、合药所和卖药所,在太医局下成立制造和出售药材、成药的专门机构——合卖药所,又称太医局熟药所,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官办药厂和官办药店。
至崇宁二年(1103年),宋徽宗诏:“卖药所增至五所,修和药所两所”[4]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17339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