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医疗诉讼事实
专家证人制度在形式上充分保证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权利。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该修正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民诉法修改内容中,与医疗诉讼关系密切的为:第六十三条的证据种类增加了电子数据;第七十九条在某种程度上,确立了专家证人制度。此改变对医疗诉讼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医疗诉讼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病情演变与诊疗行为,两者均记载于还原案件事实的唯一直接证据——病历中。法官对事实的认定、鉴定机构对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均依赖于此。
诉讼中,原告方往往会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鉴于病历的书写、保管均由医院负责,原告方无法确定病历的真实性;而医疗行为的高度专业性导致法官难以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对病历的真伪做出判断。病历僵局导致审判难以顺利进行。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有过错的诊疗行为是否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关键事实难以查明,最终导致一方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因不能举证而承担败诉风险。
民诉法修正案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患方不认可病历真实性时,可申请法院调取医院关于病历的电子数据——电子病历;或由医院主动提交电子病历;或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电子病历,确定病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等不法行为。
电子病历能体现病历自建立以来的全部操作。调取电子数据后,病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等现象一目了然,技术与立法的进步打破了病历真伪不明的僵局。电子数据成为证据后,有利于医疗诉讼案件顺利审理。如果病历的修改形成篡改现象,将导致病历的真实性不被认可,医院直接承担败诉责任。这对医院的电子病历书写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院应在加强电子数据保护的同时,培养医务人员良好的病历书写习惯,促进电子病历质量的不断提高。
此外,由于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高度专业性,鉴定意见成为法官判决的关键证据。原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鉴定人应出庭接受询问,但对患方而言,相关专业知识的缺乏,导致其难以提出专业性问题;就医方而言,由于案件可能涉及多学科的专业知识,而每个当事人只能有两名代理人的规定,显然无法满足医院各科专家对多专科的专业问题分别进行质证的需求。其结果是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仅流于形式。
鉴于鉴定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此次民诉法修正案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在某种程度上确立了我国的专家证人制度。专业问题的判断由双方各自申请专家证人出庭进行说明,法官或评审团听取双方的对抗辩论后作出判断。专家证人制度在形式上充分保证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权利,使双方当事人有效地对抗和制约,以达到全面揭示案件真实情况的效果,同时保障法官兼听则明,防止可能出现的片面言词。
编辑/本刊记者 吴菲, 百拇医药(聂学)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该修正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民诉法修改内容中,与医疗诉讼关系密切的为:第六十三条的证据种类增加了电子数据;第七十九条在某种程度上,确立了专家证人制度。此改变对医疗诉讼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医疗诉讼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病情演变与诊疗行为,两者均记载于还原案件事实的唯一直接证据——病历中。法官对事实的认定、鉴定机构对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均依赖于此。
诉讼中,原告方往往会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鉴于病历的书写、保管均由医院负责,原告方无法确定病历的真实性;而医疗行为的高度专业性导致法官难以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对病历的真伪做出判断。病历僵局导致审判难以顺利进行。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有过错的诊疗行为是否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关键事实难以查明,最终导致一方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因不能举证而承担败诉风险。
民诉法修正案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患方不认可病历真实性时,可申请法院调取医院关于病历的电子数据——电子病历;或由医院主动提交电子病历;或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电子病历,确定病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等不法行为。
电子病历能体现病历自建立以来的全部操作。调取电子数据后,病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等现象一目了然,技术与立法的进步打破了病历真伪不明的僵局。电子数据成为证据后,有利于医疗诉讼案件顺利审理。如果病历的修改形成篡改现象,将导致病历的真实性不被认可,医院直接承担败诉责任。这对医院的电子病历书写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院应在加强电子数据保护的同时,培养医务人员良好的病历书写习惯,促进电子病历质量的不断提高。
此外,由于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高度专业性,鉴定意见成为法官判决的关键证据。原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鉴定人应出庭接受询问,但对患方而言,相关专业知识的缺乏,导致其难以提出专业性问题;就医方而言,由于案件可能涉及多学科的专业知识,而每个当事人只能有两名代理人的规定,显然无法满足医院各科专家对多专科的专业问题分别进行质证的需求。其结果是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仅流于形式。
鉴于鉴定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此次民诉法修正案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在某种程度上确立了我国的专家证人制度。专业问题的判断由双方各自申请专家证人出庭进行说明,法官或评审团听取双方的对抗辩论后作出判断。专家证人制度在形式上充分保证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权利,使双方当事人有效地对抗和制约,以达到全面揭示案件真实情况的效果,同时保障法官兼听则明,防止可能出现的片面言词。
编辑/本刊记者 吴菲, 百拇医药(聂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