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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二次议价”?(1)
http://www.100md.com 2013年1月15日 《中国医院院长》 2013年第2期
     支持者多希望其能在市场机制下,治疗药价虚高及医生收受回扣;反对者则认为其继续走“以药补医”的老路,且降药价的作用并不明显。

    傅鸿鹏 卫生部卫生发展研究中心药物政策研究室主任

    牛正乾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

    陈肖鸣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院长

    刘汉卿 湖北省药监局副局长

    朱恒鹏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微观经济研究室主任

    于荣富 国药控股高级行业研究员

    程波涛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尽管政策明令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二次议价”仍屡禁不绝。各地积极探索不同版本的“二次议价”,其能否“阳光化”的讨论呈现白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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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者多希望“二次议价”能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成为治疗药价虚高、医生收受回扣的一剂良方,而反对者则认为其继续走“以药补医”的老路,不符合新医改思路,且降低药价的作用并不明显。

    “二次议价”是否放开仍不明朗,但无论放开与否,了解其实施目的和可能达成的效果都颇具意义。本刊邀请卫生部门官员、医院院长、专家、药企管理者从不同角度,对热议的“二次议价”发表观点。

    《中国医院院长》:尽管“二次议价”被明令禁止,然而多地不同形式的“二次议价”陆续浮出水面。您是否赞成放开“二次议价”?您认为“二次议价”应达到何种目的?

    陈肖鸣:我曾经推崇“二次议价”。因为“二次议价”能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医院的收入补贴,二是减少商业贿赂。

    理论上,“二次议价”应该是医院的权利,医院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应该有自由选择质优价廉药品的权利。在药品购销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包括老百姓、药品产供方和医院。政府代表老百姓完成了集中采购后,医院也应该有权利与药品产供方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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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药品进入医院的环节缺乏健全的机制,导致乱象丛生。放开“二次议价”对减少商业贿赂、加强医院管理、实现医院利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不过,我现在并不主张私下的“二次议价”行为。医院院长应该把医院治理好,任何对药品使用有诱导的行为都应坚决反对。这事关我们民族的健康,“以药补医”的路不能继续走。医院应该走劳务输出和技术输出的道路,而不是依靠资源和药物获取收入。

    刘汉卿:医改中最为严重的问题就是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药品差价率管制、禁止“二次议价”、省级招标等政策,是导致医生收受回扣泛滥成灾等一系列严重问题的根源。

    若想解决药价虚高、医生回扣、药物滥用、医患矛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为扭曲等一系列严重问题,就必须让医生的收入阳光化。而要让医生的收入由暗转明,就必须取消药品差价率管制政策,允许医院“二次议价”,允许医院获取购销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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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波涛:放开“二次议价”是一个进步的信号。医改进行三年多了,禁止“二次议价”导致的药价虚高,已经引起了大家足够的注意。不同的医院采购规模有大有小,回款时间有长有短,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可以全国采取一个价格呢?显然,不让“二次议价”是不合理的。

    朱恒鹏:我所主张的“二次议价”关键点并不在“二次”,而是把药品采购议价权还给医院。应该让医院和药企直接议价,而不是由卫生局或医管局组织议价。凡是政府插手的“二次议价”,我都不支持。如果医院来议价,医院会指定相关的负责人或药事委员会进行议价。议价的差价归医院支配,对中间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可以出台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放开“二次议价”不是为了解决药价虚高问题,而是让药品的购销回归市场模式,实现优胜劣汰,然后进一步挤压回扣和返利的空间,减少过度用药。

    从目前来看,放开“二次议价”的环境已经成熟,配套改革要进行。对医院来讲,内部要形成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合理支配药品议价生成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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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荣富:放开“二次议价”,必须切断药品的回扣,无论是个人回扣还是医院回扣。如果药品回扣依然存在,那么医药就未实现分开。“二次招标”或“二次议价”,是在省中标目录里筛取医院所需要的药品目录,进行价格谈判。我认为其需基于以下几个前提:一,医院要管办分开;二,医院必须做到收支两条线;三,药品收入打入成本,医院的绩效考核与补偿机制联动。

    牛正乾:我国现行的药品相关政策存在问题。药价虚高,回扣泛滥之所以久治不愈,愈演愈烈,根本原因就在于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以及与之配套的“禁止二次议价”政策。这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治理公立医院药品费用居高不下和基层医疗机构部分药价虚低的有效办法,就推行了十多年的药品招标采购来看,根本没有达到预期目的。

    正确的改革措施应是放开“二次议价”,尽快推进“管办分开”,消除公立医院垄断地位,推进医保付费改革。

    放开“二次议价”的具体做法,应在国家层面完善药品最高零售价管理政策,取消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在最高零售限价内,自主确定药品的购销价格;政府对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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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鸿鹏:之所以讨论放开“二次议价”,是希望把暗地里的收入转到明处,但放开“二次议价”对控制药价水平,可以说是可有可无的政策。放开“二次议价”后,即使医院的进价下降,但是卖给患者的价格仍会不断提高。

    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之前,医院自主采购,产生了诸多不规范环节,因此集中招标采购才顺势实施。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初衷就是降低药价,集体议价好过单家医院进行采购,各行各业都是这一规律。而现在中国恰恰与世界普遍规律相悖,我认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涉及深层次的社会运行机制问题。

    因此无论是否允许“二次议价”,内在的运行机制会不断推高药价水平,即便遏制了现有的一部分灰色利益链条,也会催生新的灰色利益链条。

    《中国医院院长》:放开“二次议价”、取消药品加成率管制,意味着允许医院获取药品购销差价,通过绩效考核分配给医生,医院仍会激励医生多用药、用贵药。您如何看待这种“以药补医”方式?, 百拇医药(曾耀莹 张颂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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