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精神障碍患者回家难
医生没有绝对把握。亦不能轻易说服监护人提出出院,结果就导致康复者持续住院的情况。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该法对社会上广泛关注的“强行收治”、“非自愿入院”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意在保障正常人不“被精神病”,同时还要保障精神障碍患者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治,并防止个别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或侵犯他人的行为。它改善了法律在精神卫生领域的不完善性,但未能完全杜绝“被精神病”事件的发生,并在精神障碍康复者的出院问题上侵犯了其一定的合法权益。
《精神卫生法》仍待完善
《精神卫生法》强调,自愿住院与非自愿住院治疗遵循危险性原则,它规定了住院、出院的三种情况,即自愿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出院自决;有自伤行为或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其监护人决定住院与出院;有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视情形不同而定,由其监护人或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决定住院治疗。医疗机构经检查评估认为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由此可见,住院康复者能否及时出院的关键,在于其监护人及医疗机构的决定。监护人同意送患者住院治疗的,其出院决定权在监护人;第三种情况下,取决于医疗机构是否及时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患者与其监护人得到通知后的反应而定。
为防止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该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第九条则规定:禁止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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