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解春:正本清源话公益
现今国内的医疗界,公益性的名号越来越响亮,大有如日中天之势,几乎一提到医疗体制改革,公益性的概念动辄就粉墨登场了。但在种种人云亦云背后,公益性的概念到底是什么,却没有多少人能清楚地概括它,相反,公益性的频发引用所引发的误解、争论却与日俱增。
对于政府的公共政策和学术理论界来说,厘清公益性的概念势在必行,如若不然,一方面学术界的聚讼纷纭永无休止,另—方面也将误导医疗公共政策的执行。
在《新华字典》中,“公益性”被定义为“公共的利益”,这一定义与英国《慈善组织公益性指南》的定义相映成趣。这部由英国慈善委员会在2008年颁布的法规性文件,确定了公益性定义,为英国有关慈善公益事业属性的纷争盖棺定论。在该文件中,公益性被简化为两大原则:一是公众性原则,当然公众是具体的,视慈善公益事业所服务的具体人群而定,二是有益性原则,该特点很容易清晰、切实。这两点原则正好分别对应了中文中“公”与“益”两个字的含义,中外的智慧在此汇通。
在笔者看来,所谓的“公益性”就是“关系到社会的福祉”,完整的公益性概念应该包含四大特征:不以营利为目的,公共筹资;政府主导;均衡配置,平等享用。
很显然,不仅医疗,而且教育、文化、体育,甚至公交、水电煤体系等都不同程度地带有公益性这一属性。
按照这4条标准,我们就可以衡量所有公立医院的组织性质、组织行为、补偿机制和运行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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