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八成患者认可医学预嘱
临床僵局
2012年9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深圳文裕章拔管杀妻案,终审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维持深圳中院从轻判决的新闻,确实让医学界为之一振。
2009年2月9日20时许,胡菁在位于深圳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城的家中昏倒。次日凌晨0时许,胡菁被转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ICU病房接受治疗,期间胡菁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压,但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
同年2月16日15时许,文裕章在ICU病房探望胡菁时,听护士说胡菁病情没什么变化,和昨天一样。文裕章趴在胡菁床前哭了起来,过了一会儿,文裕章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
当日16时许,胡菁死亡。
法院综合评判上述情节,依法认定文裕章故意杀人,但属情节较轻,依法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内对其处罚。一审判决文裕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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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检察院认为,拔管终结生命不属“情节较轻”。
检方在抗诉书中指出,当时被害人胡菁处于深度昏迷,有自主心跳、无自主呼吸的状态,鉴定人据此认定被害人已处于脑死亡状态,但脑死亡只是医学概念,没有被刑事立法和司法认可。
在法律上,被害人在医院救治期间是具有生命体征的自然人。文裕章在妻子病重垂危时,用自己的双手将其生命终结,社会影响恶劣,不属于“情节较轻”。
面对饱受疾病折磨而又无治愈希望的患者,我们的临床僵局究竟该如何破解?
在国外,患者入院前或住院期间,会被要求填写一份预嘱调查表。其内容大致包括以下三点:患者若发现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是否希望被告知?患者在失去意识时,是否希望维持呼吸机治疗?患者死亡后,是否希望捐献器官?
而在中国,一直没有法律规定患者入院前要填写类似的《医学嘱托调查表》。医生在遇到上述问题时,常采取回避的方式。
, 百拇医药
国外通行的《医学预嘱》制度是否符合中国国情?是否可以在中国推行?抱着这些问题,2012年8月,调查组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校医院等综合医院,对298名门诊患者进行调查,分析患者的知情同意情况和知情同意权利完善意愿。
被调查者中,男性患者占48.66%,有42.72%的患者年龄在18~30岁,年龄在30-40岁和40~50岁的患者各占约16%。调查采集了消化科、运动医学科、口腔科、皮肤科等20个科室门诊,通过发放问卷、与患者交谈等方式,了解并采集患者知情意愿、建立预嘱意愿的数据,希望为建立预嘱体系、完善知情同意制度,提供数据支持。
医学预嘱或可破僵局
在对患者手术方案知情渠道的调查中,有89.1%的患者希望由医生直接告知。而目前中国较常见的做法往往忽略患者自身的意愿,当手术方案和患者病情的告知被认为对患者不利时,患者家属考虑到患者心理及生理的承受能力,往往决定隐瞒病情,甚至代替患者本人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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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组对特殊疾病的告知方式也进行了调查,问卷假设患者患有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白血病、AIDS等,其主治医师的告知方式有三种:对患者隐瞒病情及预期寿命,仅告知家属,直接告知患者本人,其他方式。
96.1%的被调查者表示愿意接受特殊疾病知情预嘱表,86%的被调查者选择由医生直接告知本人。
在极端情况下,患者可能丧失意识,那么,患者对自己生命的处置意愿究竟如何?调查组假设患者在意外发生后,如交通事故,突发疾病等情况,被判断将一直处于无意识状态,且靠呼吸机等设备维持基本生命体征,主治医师的处理方法有三种:继续维持设备,进行治疗,撤除维持设备,不再进行治疗,其他方式。
选择继续维持的患者占53%;选择撤除设备不再治疗的患者占39%;选择其他方式的患者占8%,其中有10人认为应由家属决定,有4人希望再治疗一段时间或通过转院等方式等待改善。
, 百拇医药
如果家属在放弃治疗的意见上出现分歧,终止选择治疗的一方很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而若家属认为医生放弃治疗,还可能引发医疗纠纷。在中国关于无意识患者生命决定权的归属问题尚无成文的法律规定时,家属有时会做出不利于患者的决定。此时医生是否应顺从家属意见,依然有待进一步探讨。
在西方,很多国家的法律向“被动安乐死”敞开了大门。家属可以依据患者曾填写的预嘱意愿,决定让患者从痛苦中解脱。中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被动安乐死”的成文法律,但家属决定对不治之症患者放弃治疗的例子屡见不鲜,对其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息。
调查中,96%的患者接受“无意识状态呼吸机维持”预嘱表,支持生前预嘱,希望自己决定对生命的处置。
最后,在对器官捐献的调查数据中发现,同意捐献器官的患者占50.7%,不同意捐献器官的患者占49.3%。80.3%的患者愿意接受器官捐献预嘱表。
而据统计,2010年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比率仅为0.03/每百万人,与近半数的捐献意愿形成极大反差。而这与中国器官移植的法规不无关系,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规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虽然现在很多人愿意死后捐献器官,但由于没有相应的途径表达意愿,也无任何书面证据,捐献意图难以表达,而且没有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器官捐献也仍难达成。, 百拇医药(欧阳雨晴 王若 王岳)
2012年9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深圳文裕章拔管杀妻案,终审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维持深圳中院从轻判决的新闻,确实让医学界为之一振。
2009年2月9日20时许,胡菁在位于深圳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城的家中昏倒。次日凌晨0时许,胡菁被转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ICU病房接受治疗,期间胡菁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压,但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
同年2月16日15时许,文裕章在ICU病房探望胡菁时,听护士说胡菁病情没什么变化,和昨天一样。文裕章趴在胡菁床前哭了起来,过了一会儿,文裕章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
当日16时许,胡菁死亡。
法院综合评判上述情节,依法认定文裕章故意杀人,但属情节较轻,依法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内对其处罚。一审判决文裕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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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检察院认为,拔管终结生命不属“情节较轻”。
检方在抗诉书中指出,当时被害人胡菁处于深度昏迷,有自主心跳、无自主呼吸的状态,鉴定人据此认定被害人已处于脑死亡状态,但脑死亡只是医学概念,没有被刑事立法和司法认可。
在法律上,被害人在医院救治期间是具有生命体征的自然人。文裕章在妻子病重垂危时,用自己的双手将其生命终结,社会影响恶劣,不属于“情节较轻”。
面对饱受疾病折磨而又无治愈希望的患者,我们的临床僵局究竟该如何破解?
在国外,患者入院前或住院期间,会被要求填写一份预嘱调查表。其内容大致包括以下三点:患者若发现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是否希望被告知?患者在失去意识时,是否希望维持呼吸机治疗?患者死亡后,是否希望捐献器官?
而在中国,一直没有法律规定患者入院前要填写类似的《医学嘱托调查表》。医生在遇到上述问题时,常采取回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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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通行的《医学预嘱》制度是否符合中国国情?是否可以在中国推行?抱着这些问题,2012年8月,调查组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校医院等综合医院,对298名门诊患者进行调查,分析患者的知情同意情况和知情同意权利完善意愿。
被调查者中,男性患者占48.66%,有42.72%的患者年龄在18~30岁,年龄在30-40岁和40~50岁的患者各占约16%。调查采集了消化科、运动医学科、口腔科、皮肤科等20个科室门诊,通过发放问卷、与患者交谈等方式,了解并采集患者知情意愿、建立预嘱意愿的数据,希望为建立预嘱体系、完善知情同意制度,提供数据支持。
医学预嘱或可破僵局
在对患者手术方案知情渠道的调查中,有89.1%的患者希望由医生直接告知。而目前中国较常见的做法往往忽略患者自身的意愿,当手术方案和患者病情的告知被认为对患者不利时,患者家属考虑到患者心理及生理的承受能力,往往决定隐瞒病情,甚至代替患者本人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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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组对特殊疾病的告知方式也进行了调查,问卷假设患者患有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白血病、AIDS等,其主治医师的告知方式有三种:对患者隐瞒病情及预期寿命,仅告知家属,直接告知患者本人,其他方式。
96.1%的被调查者表示愿意接受特殊疾病知情预嘱表,86%的被调查者选择由医生直接告知本人。
在极端情况下,患者可能丧失意识,那么,患者对自己生命的处置意愿究竟如何?调查组假设患者在意外发生后,如交通事故,突发疾病等情况,被判断将一直处于无意识状态,且靠呼吸机等设备维持基本生命体征,主治医师的处理方法有三种:继续维持设备,进行治疗,撤除维持设备,不再进行治疗,其他方式。
选择继续维持的患者占53%;选择撤除设备不再治疗的患者占39%;选择其他方式的患者占8%,其中有10人认为应由家属决定,有4人希望再治疗一段时间或通过转院等方式等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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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属在放弃治疗的意见上出现分歧,终止选择治疗的一方很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而若家属认为医生放弃治疗,还可能引发医疗纠纷。在中国关于无意识患者生命决定权的归属问题尚无成文的法律规定时,家属有时会做出不利于患者的决定。此时医生是否应顺从家属意见,依然有待进一步探讨。
在西方,很多国家的法律向“被动安乐死”敞开了大门。家属可以依据患者曾填写的预嘱意愿,决定让患者从痛苦中解脱。中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被动安乐死”的成文法律,但家属决定对不治之症患者放弃治疗的例子屡见不鲜,对其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息。
调查中,96%的患者接受“无意识状态呼吸机维持”预嘱表,支持生前预嘱,希望自己决定对生命的处置。
最后,在对器官捐献的调查数据中发现,同意捐献器官的患者占50.7%,不同意捐献器官的患者占49.3%。80.3%的患者愿意接受器官捐献预嘱表。
而据统计,2010年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比率仅为0.03/每百万人,与近半数的捐献意愿形成极大反差。而这与中国器官移植的法规不无关系,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规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虽然现在很多人愿意死后捐献器官,但由于没有相应的途径表达意愿,也无任何书面证据,捐献意图难以表达,而且没有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器官捐献也仍难达成。, 百拇医药(欧阳雨晴 王若 王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