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期待新变(2)
而且,从产品结构上说,这类企业大多关注一些普药品种,缺乏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也令人堪忧。“这种企业往往品种单一,经济效益差,无法形成规模效益。他们不仅自身抗社会风险的能力比较差,而且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管理难度。”杨莉补充。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变迁,这一制度似乎到了应该调整的阶段。而且,国外的上市许可人持有人制度,实际上孕育而生的是持有人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组织药品生产、推动委托加工发展、控制企业运营成本。内外交逼,一些行业协会和专家逐渐参与到药品管理制度变革的呼吁中。
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隐形持有人就有机会转正,有望改变上述局面。“如果药品的所有权与生产资质最终分离,进一步放开委托生产,科研机构或其他主体持有新药技术,不需直接投资建厂,同样可以产业化。他们可以通过合法委托生产形式进行产业化,减少重复建设。”冯丹龙告诉记者。
另外,现在国内的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都靠企业自律和政府监管。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在邵蓉、冯丹龙、杨莉等人看来,还会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多一重保障。
, 百拇医药
邵蓉用了一个简单的对比来解释:“其实,一般消费者其实都很能理解这一制度。阿迪达斯、耐克等品牌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肯定会去追责品牌持有人,而不是去投诉远在印度、印度尼西亚、越南等地的代工企业。建立新的制度后,一旦发生药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只需追责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或者上市许可持有人,而不用去投诉那些代工企业。另外,如果问题真发生在生产环节,批准文号持有人自然也会去追责生产企业。”
新制度实现取径
2009年,接受国家药监部门的委托,邵蓉开始从事“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研究。尽管理解这一制度设计的行业人士越来越多,但是依然有人对这一制度的现实绩效有质疑:在捆绑管理制度下,药品质量安全状况尚且令人担忧;一旦放开管理,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放开,委托加工放开,如果市场主体没有责任承担能力,市场是否可能出现更混乱的局面?
按照欧美经验,企业、科研机构、商业公司,甚至个人,只要掌握新的技术和产品,原则上都可以成为上市许可持有人,都可以申请持有上市许可证或药品批准文号。但是,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必须具备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他们起码应具备较强的民事赔偿能力。“如果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按照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设计,持有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 百拇医药
因为考虑到市场主体的现实问题,邵蓉和冯丹龙都主张在中国设置资格准入型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对药品批准文号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核,重点考察他们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
这一制度设计也是对日本经验的借鉴。据介绍,2005年,日本废除了实行多年的生产许可和上市许可捆绑管理,推行上市许可人制度。日本就对上市许可证申请人进行前置资格准入审核:只有通过资格审核之后,申请人才能申报持有上市许可证。
如果设置资格门槛,邵蓉认为,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从总量上不会增加,反而可能会比较集中。“一旦推行前置资格准入,4000余家生产企业恐怕只有部分才能成为药品批准文号的合格持有人。尽管政府向其他主体开放药品批准文号报批,因为资格准入存在,恐怕也只有部分才能成为合格持有人。”
邵蓉认为,资格准入型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会促进企业的转型。“没有必要每个企业都搞成一种模式,研发、生产、市场等部门一应俱全。一部分企业会转型为专业化加工企业,专攻注射剂或专攻口服制剂,甚至专攻口服制剂里的糖浆等等,生产环节的质量保证趋于可靠。商业公司一旦获得上市许可,可利用自己的商业渠道把产品做大做强,拳头产品就容易产生。研发机构持有上市许可,通过委托生产获取更多利润,远高于一次性的技术转让费,研发的积极性也会提升。”
, http://www.100md.com
在具体执行层面上,邵蓉也有一些很好的建议:“第一,调整现行药品委托生产政策。生产企业获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后,可允许其委托其他合格企业代工,不一定要自建生产线。第二,针对生产企业、商业公司、科研院所分别设定资格准入门槛,鼓励他们与生产企业合作,合法持有药品批准文号,合法组织委托生产。”
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首先面临的就是修改《药品管理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其实更像是一项系统工程。药品市场准入制度应该进行改造,最终才能彻底建立真正的上市许可人制度。比如,中国现行的GMP认证制度也应改造。现行GMP认证属于事后监管和企业整体认证。实际上,每生产一种产品,都应针对该产品进行前置认证,审核企业的药品生产资质和能力。最近,新一轮食药监改革方案提出,生产许可逐步与GMP认证合并,形成前置许可,已经涉及相关内容。
围绕这一系统工程的解决方案,冯丹龙提出了一些外围的制度设计。第一,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基金制度。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必须缴纳药品风险基金,并且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给予必要救济。第二,探索强制性的药品伤害商业保险制度,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必须强制性购买商业保险,加强其责任承担的能力。第三,落实“先民事赔付再行政罚没”的特殊民事制度,同时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好地保障受害者权益。, 百拇医药(曹凯)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变迁,这一制度似乎到了应该调整的阶段。而且,国外的上市许可人持有人制度,实际上孕育而生的是持有人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组织药品生产、推动委托加工发展、控制企业运营成本。内外交逼,一些行业协会和专家逐渐参与到药品管理制度变革的呼吁中。
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隐形持有人就有机会转正,有望改变上述局面。“如果药品的所有权与生产资质最终分离,进一步放开委托生产,科研机构或其他主体持有新药技术,不需直接投资建厂,同样可以产业化。他们可以通过合法委托生产形式进行产业化,减少重复建设。”冯丹龙告诉记者。
另外,现在国内的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都靠企业自律和政府监管。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在邵蓉、冯丹龙、杨莉等人看来,还会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多一重保障。
, 百拇医药
邵蓉用了一个简单的对比来解释:“其实,一般消费者其实都很能理解这一制度。阿迪达斯、耐克等品牌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肯定会去追责品牌持有人,而不是去投诉远在印度、印度尼西亚、越南等地的代工企业。建立新的制度后,一旦发生药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只需追责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或者上市许可持有人,而不用去投诉那些代工企业。另外,如果问题真发生在生产环节,批准文号持有人自然也会去追责生产企业。”
新制度实现取径
2009年,接受国家药监部门的委托,邵蓉开始从事“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研究。尽管理解这一制度设计的行业人士越来越多,但是依然有人对这一制度的现实绩效有质疑:在捆绑管理制度下,药品质量安全状况尚且令人担忧;一旦放开管理,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放开,委托加工放开,如果市场主体没有责任承担能力,市场是否可能出现更混乱的局面?
按照欧美经验,企业、科研机构、商业公司,甚至个人,只要掌握新的技术和产品,原则上都可以成为上市许可持有人,都可以申请持有上市许可证或药品批准文号。但是,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必须具备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他们起码应具备较强的民事赔偿能力。“如果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按照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设计,持有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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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考虑到市场主体的现实问题,邵蓉和冯丹龙都主张在中国设置资格准入型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对药品批准文号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核,重点考察他们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
这一制度设计也是对日本经验的借鉴。据介绍,2005年,日本废除了实行多年的生产许可和上市许可捆绑管理,推行上市许可人制度。日本就对上市许可证申请人进行前置资格准入审核:只有通过资格审核之后,申请人才能申报持有上市许可证。
如果设置资格门槛,邵蓉认为,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从总量上不会增加,反而可能会比较集中。“一旦推行前置资格准入,4000余家生产企业恐怕只有部分才能成为药品批准文号的合格持有人。尽管政府向其他主体开放药品批准文号报批,因为资格准入存在,恐怕也只有部分才能成为合格持有人。”
邵蓉认为,资格准入型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会促进企业的转型。“没有必要每个企业都搞成一种模式,研发、生产、市场等部门一应俱全。一部分企业会转型为专业化加工企业,专攻注射剂或专攻口服制剂,甚至专攻口服制剂里的糖浆等等,生产环节的质量保证趋于可靠。商业公司一旦获得上市许可,可利用自己的商业渠道把产品做大做强,拳头产品就容易产生。研发机构持有上市许可,通过委托生产获取更多利润,远高于一次性的技术转让费,研发的积极性也会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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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执行层面上,邵蓉也有一些很好的建议:“第一,调整现行药品委托生产政策。生产企业获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后,可允许其委托其他合格企业代工,不一定要自建生产线。第二,针对生产企业、商业公司、科研院所分别设定资格准入门槛,鼓励他们与生产企业合作,合法持有药品批准文号,合法组织委托生产。”
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首先面临的就是修改《药品管理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其实更像是一项系统工程。药品市场准入制度应该进行改造,最终才能彻底建立真正的上市许可人制度。比如,中国现行的GMP认证制度也应改造。现行GMP认证属于事后监管和企业整体认证。实际上,每生产一种产品,都应针对该产品进行前置认证,审核企业的药品生产资质和能力。最近,新一轮食药监改革方案提出,生产许可逐步与GMP认证合并,形成前置许可,已经涉及相关内容。
围绕这一系统工程的解决方案,冯丹龙提出了一些外围的制度设计。第一,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基金制度。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必须缴纳药品风险基金,并且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给予必要救济。第二,探索强制性的药品伤害商业保险制度,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必须强制性购买商业保险,加强其责任承担的能力。第三,落实“先民事赔付再行政罚没”的特殊民事制度,同时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好地保障受害者权益。, 百拇医药(曹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