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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扇事件背后
http://www.100md.com 2013年6月1日 《中国医院院长》 2013年第11期
     近日,网传一段题为“女童在重症监护室遭护士连扇耳光,一天后死亡”的视频,引发公众关注和热议。

    目前,中国医患关系正处于一个特定的不信任时期,经常因相互猜忌而产生误解。

    作为医务工作者,但凡听到此类事件,第一判断是护士基于患儿特定病情展开的医疗活动,而非虐待。

    ICU病房是集中收住全院危重症患者的处所,为了便于观察救治,重症监护病房通常为大开间。且事发医院作为省级医院,ICU床位数不会少于20张。在此工作场所,无论何时,ICU病房都会同时有多名医务人员在岗值班。

    若发生护士违背医德的“扇耳光”行为,势必会被其他医务人员发现及制止,更何况还有录像监控。

    视频中的患儿年仅两岁,系心脏手术术后早期,受手术影响,胸腹及其邻近部位不适合作为唤醒拍打部位。护士与患儿及其家属并无冤仇,且护士的情绪和精神均非异常,认定护士虐待患儿,有违行为心理学规则。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对于患者死亡或其他不良后果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是侵权三要件,即“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患者存在损害后果,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联性”。缺少任何一要件,医院对患者的疾病或医疗不良后果依法都不承担责任。

    从录像上来看,护士拍打脸庞的行为只是速度稍快,但该行为既未致伤也不致死,与患儿心脏病术后死亡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单纯就护士拍打患儿脸颊这一行为,不构成医院承担患儿死亡后果法律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医院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护士行为确实野蛮粗暴,虽然尚未造成不良后果,护士及医院仍应承担与过错和后果相一致的法律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不当行为构成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法律责任形式是赔礼道歉。医院却已预先给付家属20万元赔偿,显然缺乏必要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录像的真实性是近期关注的热点。某些人士分析后,认为该录像存在“先期处理”嫌疑,对录像进行了节段剪辑和加快播放速度,使得“和缓”的拍打唤醒行为因播放速度加快而“被粗暴”。

    如果该怀疑属实,则录像处理行为构成捏造事实诽谤甚或诬陷他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人员可以依法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处以15天以内的行政拘留和罚款。

    护士与医院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已经先期达成的赔偿协议,医院可以依法要求撤销,已经给付的赔偿款项,医院可以依法要求返还,这在《民法通则》第六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据报道,该医院已对护士做出开除处理。“开除”属于护士与医院间劳动人事关系的处理范畴。如果护士认为医院的开除决定违反包括《劳动合同法》和事业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可依法申请劳动人事仲裁和法院诉讼,要求单位撤销决定。

    作者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本刊记者 吴菲, 百拇医药(张新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