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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卖婴事件反思医疗习俗
http://www.100md.com 2013年8月15日 《中国医院院长》 2013年第16期
     令人震惊的陕西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医生卖婴事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涉案医生张淑侠的行为已超出了社会对医务人员道德水准的预期底线,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从已知的案件事实来看,张淑侠的犯罪行为已不止一次。在医务人员和家属的众目之下,张淑侠能够利用几近公开的方式将新生儿出手,不得不令人深思。

    在事件调查过程中,富平县妇幼保健院的医务人员曾多次提及“处理”一词。“处理”一词曾在20世纪80年代被国内众多医院产科频繁使用,其含义指将家属放弃养育或治疗的新生儿交由医院处理。常用的“处理”方式,一是直接送养他人,二是等待放弃治疗的新生儿自然病逝。这些方式在早期,是某些医务人员出于善意对家属的帮助行为,在有些医疗单位甚至可称为“习俗”。然而,时至今日,在国家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医疗领域法律意识普遍增强的情况下,有些医院仍沿袭违背法律的习俗,非常坦然地从事“处理”活动,着实令人遗憾。

    习俗、伦理、法律,是医疗活动所选择依从的3个行为规范,当习俗、伦理与法律相悖时,医疗活动的行为规范必须是合法的。

    也许富平县妇幼保健院的其他医务人员对张淑侠贩卖婴儿之事毫不知情,但对其将新生儿“处理”的事实是知晓的,病历上也有公开记载,但他们均未对新生儿的去向及张淑侠的行为提出过异议。包括该院管理者在内,均认可这一举动,这在客观上默许了张淑侠的违法行为。

    此案件中某些环节违反了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规定。首先,新生儿监护人在本事件中负有法律责任。作为新生儿的法定抚养义务人,无论新生儿是否患病,均应承担法定抚养义务,无权放弃抚养或对新生儿的生命做出不利处置。也正是监护人在听信张淑侠的“善意规劝”后作出的违法弃养行为,在客观上为其提供了犯罪机会,监护人行为涉嫌遗弃,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监护人做出损害被监护人生命权的决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对于监护人遗弃婴儿的行为,医院依法不能接受其委托或予以配合协助,否则将构成共同违法。

    再次,无论家属对患病婴儿是否表达“处理”意愿,医院均无权损害或剥夺其生命。对身份不明的弃婴,医院应给予适当医疗,医疗费用可根据国办发〔2013〕15号文件规定,由救助基金支付。对适合出院的弃婴,医院应移送民政部门开办的福利机构抚养。对弃婴的收养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办理收养登记,医院无权将弃婴直接转送他人扶养。

    从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卖婴事件中不难看出,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活动的依法性,而患者及其家属则应提高对生命健康等重大法律权益的认知,摒弃与法律冲突的医疗习俗。,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