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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政府主导的全民医保(1)
http://www.100md.com 2013年10月1日 《中国医院院长》 2013年第19期
     加拿大全民医疗体系的运作原则体现了国家目标的价值观,其核心就是平等,即在医疗面前人人平等。该价值观代表了社会主流意识。

    加拿大属于高收入国家,约99%的家庭拥有私人住宅,每千人有9张病床,每500人有一名医生。由于加拿大人口较少,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税收制度完善,因此,加拿大实行的是高福利的政策。其社会保障体系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庞大且制度完善,包括养老保障、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工商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等多项内容。

    在联合国人类发展指标评比排名中,加拿大曾于1994~1999年连续6年位居榜首。在人均预期寿命、婴儿死亡率等几个反映国民健康状况的指标上,加拿大的排名也位居前列。据统计,2002年,加拿大女性的平均寿命估计达82.1岁,男性77.2岁,在所有工业国家中位居榜首;婴儿死亡率为5.4%,是世界上婴儿死亡率最低的国家之一。而这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加拿大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

    十年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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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起加拿大全民医疗保障的建立历史,首先要了解一下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过程。加拿大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从建立时间上来看,要晚于德、英等国,但是其发展速度很快,在世界上享有很高的声誉。

    1867年,加拿大联邦尚未成立。加拿大社会福利的发展一直处于早期的慈善和济贫阶段,救助范围比较狭窄,主要集中在收容孤儿、流浪者和救济穷人方面。有一些省实行了自己的济贫法,但也有一些省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实行,甚至有些省依然通过教会来主持救济和慈善活动。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19世纪末期。

    19世纪末20世纪初,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兴起使加拿大进入经济繁荣时期。同时,工业化的浪潮也给加拿大人的生活带来了很多变化。城市的劳动人口越来越多,他们将面临退休后的生活问题,此时,养老金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养老保障成为加拿大社会保障的先头部队。

    真正涉及医疗保障制度,要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这个时期是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确立阶段。加拿大联邦政府实现了社会保障的制度化,形成了以养老保障、失业保障、医疗保障和社会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化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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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共经历了两个立法阶段。第一阶段是1957年加拿大国会一致通过了《医疗保险和诊断服务法》,该法案在联邦政府和省政府的费用分担问题上做出规定,使联邦政府可以主动介入医疗保障领域。

    该法案规定,无论年龄、性别或身体状况,各省公民都能在平等的条件下获得医疗保障,从而向更普遍的全国性医疗保障体系前进了一大步。该法案实施后,医疗保障覆盖范围迅速扩大。

    第二阶段是1966年加拿大联邦政府通过《医疗保障法》。该法案进一步规范了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在医疗服务中的费用分担,详细规定联邦政府在各省和特区的公共医疗保险服务成本中承担大约一半的费用。而作为回报,各省必须遵守联邦政府提出的公共医疗服务全民性等要求。

    《医疗保障法》将保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最终建立了全国统一标准的医疗保障体系。这是加拿大人民历史第一次能够不论年龄、背景和支付能力,在统一的规定和条件下享有全面的医疗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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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在平等

    加拿大全民医疗制度是在国家的强力干预下建立和运作的。联邦政府依据《加拿大卫生法案》制定全国通用的国民卫生医疗保障制度,并为各省、特区提供财力支持。联邦政府通过“加拿大医疗拨款”向各省、特区拨出用于医疗保障的资金,同时对医疗服务体系实行公共管理。

    在加拿大,全体国民都可以享受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在个人缴纳规定比例的保险费后,均可自动成为投保者和保险享受者。就个人缴纳保险费用的方法和比例而言,加拿大各省不尽相同。

    一些国家将个人保险金缴纳的多少与其享受的医疗保险程度挂钩。但在加拿大,两者却并无相关关系。丧失经济能力的弱势人群可以申请全面或者部分减免保险费。而65岁以上老人则不论其经济能力如何,均可自动成为免费医疗保险的享受者,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不仅如此,加拿大医保的内容及基本医疗服务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医院服务、医生服务及牙科服务等。患者可以选择医生,免费获得医疗保险提供的规定基本卫生服务。在享有国家医保的同时,个人还可以参加私人医保或雇主资助的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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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的医疗保障体系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1966年,加拿大首次在《医疗服务法》中提出国家健康目标。而1984年出台的《加拿大卫生法案》则进一步明确并重申了国家健康目标,即“保护、促进和恢复加拿大居民的身体和精神健康”。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加拿大卫生法案》提出了全民医疗体系建立和运作的五大指导性原则,即公共管理、全面性、统一性、可及性和便携性。

    加拿大政府明确宣布,政府在医疗领域的工作目标就是,让加拿大成为世界上人口最健康的国家之一。国家目标的主要作用是为医疗体系树立主导观念或国民共识。而根据这个目标制定的原则和条件在于,指导国家医疗体系应如何处理及应对为公民健康提供服务、筹措经费、医疗服务范围等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加拿大全民医疗体系的运作原则体现了国家目标的价值观,其核心就是平等,即在医疗面前人人平等。该价值观代表了社会主流意识。正因如此,富人不能因为富有而拥有更多的生存机会,也不可以将穷人的生命价值降低。

    近年来,医疗服务更是被当作了加拿大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而医疗平等成为政府对全体国民的庄严承诺。《加拿大卫生法案》中特别设置了两个约束条件,即不允许额外收费和患者付费,就是因为这些行为会导致个人的财富水平决定或影响到他们可能得到的医疗服务质量,从而威胁到人人享有公平、平等的医疗服务原则。

    在具体实践中,能否以及何时得到医疗服务,不取决于财产、地位或其他条件,而主要依据先来后到的原则。就算医疗供给紧缺,也基本上根据先来后到的顺序安排。, 百拇医药(于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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