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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试点周年评述(2)
http://www.100md.com 2014年2月1日 《中国医院院长》 2014年第3期
     如大病保险保障范围限定在当前的政策范围内报销目录,会造成大病保险提供的实际保障效果有限,但如果完全突破政策范围内报销目录,则可能导致医疗费用增速过快。因此,建议各地区采取剔除法或列举法,将非必须、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或药品等予以明确剔除,逐步拓展报销目录。

    商保承办力求保本微利

    最后需特别强调商业保险运营大病保险的“保本微利”原则,其在各地区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中多予以明确规定。

    例如,辽宁省《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商业保险公司盈利率应控制在当年大病保险筹资额的3%~5%之间,盈利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谈判确定。要建立机制,动态调整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盈利额度超过盈利率控制线以上的部分,结转至下一年度;发生政策性亏损的,在下一年度予以调整。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则规定: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将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控制在5%以内,超出部分全部返还基金;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川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中提出: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净赔付率暂定在95%~100%之间,具体净赔付率通过招标确定。实际净赔付率低于中标净赔付率10%以内的资金结余额,按50%的比例返还医保基金;实际净赔付率低于中标净赔付率10%以上的资金结余额,全部返还医保基金;实际净赔付率高于100%时,在100%~110%之间的亏损额由医保基金分担50%,超过110%以上的亏损额医保基金不再分担。保险公司在3~5年的周期内能否贯彻保本微利,需要持续跟踪。

    总之,在政府主导的原则下,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是一项重大体制机制创新。保本微利是经办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承办公司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科学厘定精算费率、并建立风险调节基金等方式,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监管部门要对大病保险相关制度进行细化规定,制定大病保险示范产品,完善大病保险统计制度和财务独立核算规定。行业协会也应在规划大病保险服务标准、提升服务水平的同时,建立和完善行业大病保险信息平台,建立核心数据共享机制,严惩承办保险公司“价格大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大病风险经营的长期稳定性。, http://www.100md.com(朱铭来 宋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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