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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O联盟致力器官移植监管
http://www.100md.com 2014年4月1日 《中国医院院长》 2014年第7期
OPO联盟致力器官移植监管

     “为了使中国的器官捐献移植体系日渐符合全世界普遍接受的伦理学准则,也为了给广大百姓提供高质量的器官移植服务,我们必须用中国的办法解决中国的问题,建立一个基于中国文化和道德次序的体系。”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医院协会会长黄洁夫在2014年3月20日中国医院协会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联盟(下称“OPO联盟”)成立大会上发言,并向与会者介绍了中国器官捐献移植体系建设的原则、组织框架和下一步的发展主线。

    OPO联盟顺势而来

    2013年8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宣布出台《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提出,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成立一个或多个OPO,并实行区域负责制。该规定迈出了规范OPO秩序的第一步。

    2014年3月20日,OPO联盟成立大会在广州拉开帷幕。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庄一强向与会者介绍,OPO联盟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指导,并隶属于中国医院协会的联盟组织。黄洁夫为第一届联盟主席,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局长王羽和中国医院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洪山任副主席,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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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一强称,此次OPO联盟的成立,最主要的任务是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OPO行业准入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负责实施OPO资质行业认证,对地方OPO实施业务指导与监管,并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人道救助工作,为联盟会员提供技术培训,并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等。

    “OPO联盟是一个全新的组织。在美国,OPO并不等同于移植医院,而是独立存在的,对移植医院负有监管职能,同时,其与UNOS系统是互相监管的关系。而中国现在走出的只是第一步,OPO仍然以移植医院为主体。但随着今后OPO联盟里不同组织的加入,OPO联盟将被建设成为监管人体器官捐献和获取工作的一个强有力组织。”黄洁夫总结。

    二元体制顶层归一

    事实上,在OPO联盟成立不久前,2014年3月1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成立。它是由原卫生部下设的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OTC)和中国红十字总会下设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CODC)合并而成,秘书处设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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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洁夫称,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主导,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共同领导下,对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管理工作进行顶层设计和相关政策制定。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包括5个工作体系,分别是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人体器官获取和分配体系、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服务体系、人体器官移植术后登记体系以及人体器官移植监管体系。“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的任务是,对这5个体系进行统一协调和指导,组织开展法规、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培训;评估审核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能力及管理水平,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依法管理。”黄洁夫强调。

    鉴于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的专业性、对国内外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实际工作的连续性,会议决定由黄洁夫担任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马晓伟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副会长赵白鸽担任副主任委员。

    “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所有正在担任器官捐献与移植体系实质性工作的专家都要参与进来。另外,按照全国专家的意见,我们还选举了在心死亡器官捐献(DCD)方面做出贡献的3位专家。希望这个委员会成为一支实干务实的队伍,带领全国相关工作者将器官捐献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黄洁夫对由两部门协作完成此项工作寄予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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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器官捐献与移植相关法律架构梳理

    2005年,时任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代表原卫生部,向世界承认了中国的尸体器官全部来自于死囚的捐献。这一声明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不满,并以“三不”形式联合抵制中国将死囚作为器官移植供体的行为。为此,中国政府承诺,器官移植事业要走向改革之路。

    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出台,标志着中国的器官捐献与移植体系建设走上了法制化道路。“《条例》的出台到2010年的《刑法修正案》,再到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下达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以及原卫生部和红十字会联合下发的30余项器官捐献文件,形成了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体系的法律框架。”黄洁夫介绍。《条例》已经步入第七个年头,已与当今器官移植技术快速发展的势头不相适应。现阶段一个艰巨的任务,就是修订《条例》。

    此外,中国还存在着与国际脱轨的另一现实问题,即脑死亡诊断标准的立法缺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推行,必须在法制框架下进行。为此,国家卫生计生委在WHO的指导下,设定了中国三类,突破了当前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的困境。”黄洁夫提到的“中国三类”是指中国一类:脑死亡器官捐献C-I(DBD);中国二类:心死亡器官捐献C-II(DCD);中国三类:脑-心双死亡器官捐献C-III(DBCD)。根据2005~2012年的捐献种类分类统计,中国当前的死亡后人体器官捐献中,C-I(DBD)占10.7%、C-II(DCD)占35.2%、C-III(DBCD)占54.1%。

    “虽然当前有三类器官捐献的死亡判定标准,但我希望第一类和第三类的比重越来越多,第二类随着器官捐献活动的开展越来越少。”黄洁夫强调,相比DCD,DBD和DBCD能够更好地保障供体器官的质量和后续移植工作,国际上也更认可后两者的价值。, http://www.100md.com(李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