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说明书用药
案例
安维汀(Avastin,贝伐珠单抗注射液,又名阿瓦斯汀)是瑞士罗氏制药全资子公司基因泰克公司(Genentech)研发生产的一种抗肿瘤药物,通过抑制人类血管内皮生长因子的生物学活性而发挥作用。
2004年,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批准安维汀在美国上市。2010年5月,安维汀经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时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食药监局”)批准上市,用于转移性结直肠癌的治疗。
在过去数年的临床使用中,不少医生发现,将安维汀用于老年性黄斑变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等眼科疾病的治疗,效果良好,且价格相对低廉,因而被广泛使用。但无论是美国或中国的药监部门,均未批准安维汀对眼科的适应证。
2010年9月6日和8日,共有两批116名患者到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接受安维汀注射。有61名患者出现眼部红肿、视力模糊等症状。此事件被认为是超适应证用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被媒体称为上海“眼药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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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9月22日,上海市药监局发布通报称,经过罗氏公司总部和上海药品鉴定机构分别对查获的4瓶药品进行鉴定,确定造成这次不良反应事件的安维汀为假药。2012年6月,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和眼科主任告知公众,造成“眼药门”事件的假药是不法分子以生理盐水灌装入瓶,再用所购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制成,并非真正的安维汀。此后,这些假药被销售给上海瑞安肿瘤诊所,其中一部分又经该诊所销售给了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用于眼科患者注射,从而导致了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
虽然安维汀最后被证实并非“眼药门”的罪魁祸首,但这起事件的发生,使超说明书用药问题进入中国公众视野。
点评
超说明书用药也就是医疗实践中医生超适应证用药,即超出药品使用说明书明示的适应证范围使用药物。
在2012年6月召开的第二届合理用药大会上发布的报告指出,全球有21%已批准药物存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其中,在成人用药中占7.5%~40%,在儿科用药中的比例高达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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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实践工作中,超出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证、剂量、给药途径使用药品的现象常有发生,但目前对此现象还没有明确的法规。如何界定超说明书使用药品的合理性,是一个难题。
在医疗界,药品说明书之外用药被认为有其合理性,甚至大部分医生不关心药品说明书,反而认为用药的最终决定权在医生。
但实际上,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在法律界,药品说明书被认为是“诊疗规范”,可以用以衡量医生用药行为的合规性。实际上,也已经发生很多例医生超说明书用药导致赔偿的案例。显然,这种认识的差异,在实践中给医务人员带来了重大的风险隐患。
医疗习惯和法律规则存在着固有冲突。先有医疗行为,才有医疗法律规范,但有时,可能会遇到医疗界的习惯规范和法律规范冲突的情况。
就超说明书用药而言,一旦出现超说明书范围用药,医院可能被判决承担责任;但另一方面,若一切超说明书用药行为均被禁止,则某些情况下,患者可能会因为无法用药造成重大损失甚至死亡,这有悖于行医的职责,并且也同样可能会被认为有过错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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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实践中,超说明书范围用药的合理性应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一概按违规而论,最终反而会伤害到患者的利益。
需明确的是,药品说明书并不等于具备诊疗规范的地位。美国FDA非常明确地指出,药品说明书不能作为对医师处方权的限制。因此,药品说明书应该被视为一项重要的参考文献。临床实践中之所以有超越说明书范畴用药的情形,是有其合理性的。
首先,有时,药品说明书滞后于医学发展。也有个别药品说明书的规定不是基于药典规定,而仅仅是药品厂家为规避自身责任而做出的不合理说明。
其次,医学是实践的科学,如果完全不给予医师合理处方的权力,会大大限制医务人员的专业活动。如果要求医师仅仅僵化地遵循说明书,反而有可能伤害患者利益。
虽然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有其合理性,但也必须看到,临床上确实有医师随意超越说明书用药给患者带来损害的案例。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药品的计量和给药方式,最终造成患者损伤。还有医师学业不精,在缺乏理论基础的情况下,仅仅基于某种习惯或传统就错误地应用药物。类似这些违反说明书用药的情形都是必须严加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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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医师在医疗实践中存在超说明书用药决策上的困难,如果能制定出尽可能清晰明确的规范是最好的。但在当前卫生行政部门还没有制定相关技术性规则时,有一个行业认可的共识就非常必要。针对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不同情形,由广大医师、药师、法律工作者联合起来,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先在行业内形成专家共识,进而上升为行业共识,期待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成为规范。
共识
一、基本原则
1.必须关注目前在临床医疗中存在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情形。其中部分情形有其必要性和合理依据支持,但也存在不谨慎应用导致患者利益受损的情况。因此,对超说明书用药的行为应当予以规制。
2.处方权作为医疗权之一种,应由执业医师决定并为之负责。
, 百拇医药
3.药品说明书是医师处方的重要依据但非唯一依据,药品说明书本身不作为诊疗规范,不成为限制医师处方权之理由,但药品说明书是重要的用药指导资料,任何超说明书用药行为,必须提供依据证明其合理性。
二、超药品说明书用药需满足下列条件
1.医师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之目的,必须是为患者之健康权益,而非包括科学研究目的在内的任何其他目的。
2.医师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应事先取得患方的充分知情同意。
3.医师应为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行为提供合理性依据,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依据:
3.1.相同化学名称药品的国外或国内《药品说明书》已经标注的用法;
3.2.国外权威药学专著已经载明的“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 百拇医药
3.3.已有学会组织发布指南认可的“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3.4.经多中心大样本试验证实的“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4.紧急情况下,为避免不应用药物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合理性依据可以扩展至下列情形:
4.1.一般科研试验证实的“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4.2.个案报道有效的“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三、下列情形不得作为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依据
1.未经科研试验证实的、医生基于自己知识和经验的创新应用;
2.医疗界既有习惯用法,但无依据支持;
3.已经有其他药物在其说明书用法范围内可以替代该药时,不建议使用超药品说明书用法的药物,但患者因故不能应用可替代药物的情况除外。
四、特殊情况
药品说明书列明对儿科、孕妇用药无试验数据支持,同时也未作禁止性规定时,儿科、妇产科医师可以根据临床经验使用该药,不作为超药品说明书对待。, 百拇医药(睢素利 刘宇 魏亮瑜)
安维汀(Avastin,贝伐珠单抗注射液,又名阿瓦斯汀)是瑞士罗氏制药全资子公司基因泰克公司(Genentech)研发生产的一种抗肿瘤药物,通过抑制人类血管内皮生长因子的生物学活性而发挥作用。
2004年,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批准安维汀在美国上市。2010年5月,安维汀经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时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食药监局”)批准上市,用于转移性结直肠癌的治疗。
在过去数年的临床使用中,不少医生发现,将安维汀用于老年性黄斑变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等眼科疾病的治疗,效果良好,且价格相对低廉,因而被广泛使用。但无论是美国或中国的药监部门,均未批准安维汀对眼科的适应证。
2010年9月6日和8日,共有两批116名患者到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接受安维汀注射。有61名患者出现眼部红肿、视力模糊等症状。此事件被认为是超适应证用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被媒体称为上海“眼药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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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9月22日,上海市药监局发布通报称,经过罗氏公司总部和上海药品鉴定机构分别对查获的4瓶药品进行鉴定,确定造成这次不良反应事件的安维汀为假药。2012年6月,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和眼科主任告知公众,造成“眼药门”事件的假药是不法分子以生理盐水灌装入瓶,再用所购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制成,并非真正的安维汀。此后,这些假药被销售给上海瑞安肿瘤诊所,其中一部分又经该诊所销售给了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用于眼科患者注射,从而导致了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
虽然安维汀最后被证实并非“眼药门”的罪魁祸首,但这起事件的发生,使超说明书用药问题进入中国公众视野。
点评
超说明书用药也就是医疗实践中医生超适应证用药,即超出药品使用说明书明示的适应证范围使用药物。
在2012年6月召开的第二届合理用药大会上发布的报告指出,全球有21%已批准药物存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其中,在成人用药中占7.5%~40%,在儿科用药中的比例高达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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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实践工作中,超出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证、剂量、给药途径使用药品的现象常有发生,但目前对此现象还没有明确的法规。如何界定超说明书使用药品的合理性,是一个难题。
在医疗界,药品说明书之外用药被认为有其合理性,甚至大部分医生不关心药品说明书,反而认为用药的最终决定权在医生。
但实际上,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在法律界,药品说明书被认为是“诊疗规范”,可以用以衡量医生用药行为的合规性。实际上,也已经发生很多例医生超说明书用药导致赔偿的案例。显然,这种认识的差异,在实践中给医务人员带来了重大的风险隐患。
医疗习惯和法律规则存在着固有冲突。先有医疗行为,才有医疗法律规范,但有时,可能会遇到医疗界的习惯规范和法律规范冲突的情况。
就超说明书用药而言,一旦出现超说明书范围用药,医院可能被判决承担责任;但另一方面,若一切超说明书用药行为均被禁止,则某些情况下,患者可能会因为无法用药造成重大损失甚至死亡,这有悖于行医的职责,并且也同样可能会被认为有过错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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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实践中,超说明书范围用药的合理性应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一概按违规而论,最终反而会伤害到患者的利益。
需明确的是,药品说明书并不等于具备诊疗规范的地位。美国FDA非常明确地指出,药品说明书不能作为对医师处方权的限制。因此,药品说明书应该被视为一项重要的参考文献。临床实践中之所以有超越说明书范畴用药的情形,是有其合理性的。
首先,有时,药品说明书滞后于医学发展。也有个别药品说明书的规定不是基于药典规定,而仅仅是药品厂家为规避自身责任而做出的不合理说明。
其次,医学是实践的科学,如果完全不给予医师合理处方的权力,会大大限制医务人员的专业活动。如果要求医师仅仅僵化地遵循说明书,反而有可能伤害患者利益。
虽然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有其合理性,但也必须看到,临床上确实有医师随意超越说明书用药给患者带来损害的案例。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药品的计量和给药方式,最终造成患者损伤。还有医师学业不精,在缺乏理论基础的情况下,仅仅基于某种习惯或传统就错误地应用药物。类似这些违反说明书用药的情形都是必须严加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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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医师在医疗实践中存在超说明书用药决策上的困难,如果能制定出尽可能清晰明确的规范是最好的。但在当前卫生行政部门还没有制定相关技术性规则时,有一个行业认可的共识就非常必要。针对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不同情形,由广大医师、药师、法律工作者联合起来,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先在行业内形成专家共识,进而上升为行业共识,期待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成为规范。
共识
一、基本原则
1.必须关注目前在临床医疗中存在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情形。其中部分情形有其必要性和合理依据支持,但也存在不谨慎应用导致患者利益受损的情况。因此,对超说明书用药的行为应当予以规制。
2.处方权作为医疗权之一种,应由执业医师决定并为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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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药品说明书是医师处方的重要依据但非唯一依据,药品说明书本身不作为诊疗规范,不成为限制医师处方权之理由,但药品说明书是重要的用药指导资料,任何超说明书用药行为,必须提供依据证明其合理性。
二、超药品说明书用药需满足下列条件
1.医师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之目的,必须是为患者之健康权益,而非包括科学研究目的在内的任何其他目的。
2.医师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应事先取得患方的充分知情同意。
3.医师应为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行为提供合理性依据,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依据:
3.1.相同化学名称药品的国外或国内《药品说明书》已经标注的用法;
3.2.国外权威药学专著已经载明的“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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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已有学会组织发布指南认可的“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3.4.经多中心大样本试验证实的“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4.紧急情况下,为避免不应用药物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合理性依据可以扩展至下列情形:
4.1.一般科研试验证实的“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4.2.个案报道有效的“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三、下列情形不得作为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依据
1.未经科研试验证实的、医生基于自己知识和经验的创新应用;
2.医疗界既有习惯用法,但无依据支持;
3.已经有其他药物在其说明书用法范围内可以替代该药时,不建议使用超药品说明书用法的药物,但患者因故不能应用可替代药物的情况除外。
四、特殊情况
药品说明书列明对儿科、孕妇用药无试验数据支持,同时也未作禁止性规定时,儿科、妇产科医师可以根据临床经验使用该药,不作为超药品说明书对待。, 百拇医药(睢素利 刘宇 魏亮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