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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预嘱破解胚胎归属难题
http://www.100md.com 2014年5月15日 《中国医院院长》 2014年第10期
     一桩因双独夫妇同时死亡而引起的胚胎争夺案引来各界注目,法院一审最终以两家亲属均不享有胚胎继承权而无奈收场。关于受精卵、胚胎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归属,应该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最易引发的法律纠纷。

    受精卵、胚胎的民事法律地位,有如下几种典型观点。

    第一,人格说。此说认为“人的生命从受精的一刻开始”,因此胚胎具有人权,应受法律的保护。如美国路易斯安那州1986年《修正民法典》规定,所谓人类胚胎,是指受法律保护的体外受精卵,由一个或一个以上活的人体细胞与基因物质组成,并得于子宫内发育成为胎儿;体外受精卵为生物体上的人,既非受理手术的医疗机构也非精卵提供者的财产。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也认为,将冷冻受精卵视为物并不妥当,应当将生物体作为新的权利主体,并在法律上予以确认,使之在性质上区别于物。

    第二,物说。此说认为试管中成孕之物,不过是“输卵管或子宫中的物质而已”。美国不孕协会主张,虽然早期胚胎较人类的细胞组织更值得加以尊重,但不得视之为人。因为胚胎固然有成为真正的人的潜力,但在没有发育成为具有人类特征的独立个体之前,仍只能视为生物学上的物。

    第三,中间说。美国高等法院在Davisv.Davis一案中,就采用了美国生育协会伦理委员会所持的中间说,认为胚胎具有特殊的地位,是居于人与财产之间的客体。

    第四,道德主体说。这种观点认为,胚胎不是物,也不是社会人,而是生物人,具有发展为社会人的潜力。因此具有比一般生命物质更高的道德地位,受法律保护。1981年欧洲理事会各委员会均认为,即使胚胎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也应给予法律保护。

    相较而言,我更赞成第三种观点,即受精卵、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权利客体。德国民法典关于动物不是物的规定,开启了一个介于人与物之间的中间概念,胚胎或受精卵可以纳入此概念中。伴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这一介于人与物之间的新私法对象亟待法律确认其身份。

    胚胎或受精卵所有权问题,本质上是生育权问题。生育权包括生育权利和不生育权利。如何权衡男女双方的生育权才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预嘱制度可处理权利归属难题。通过契约方式预先让夫妻双方做出关于受精卵、胚胎在特殊性情形下如何处置的安排。当然,夫妻双方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禁止性规定相悖。在签订协议前需要医疗中心尽到充分的说明、告知义务。

    虽然双方存在协议,但是若有特殊情形发生,如冷冻受精胚胎是一方可以成为基因关系上父亲或母亲的唯一机会时,应当权衡双方生育权,倾向保护不可再得的一方的生育权。

    当双方不存在协议时,可权衡双方的生育权利做出判断。一般情形下,一方不生育的权利高于另一方生育的权利;特殊情形下应当倾向于保护不可再得的一方的生育权。, 百拇医药(王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