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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全民皆保险(2)
http://www.100md.com 2014年6月15日 《中国医院院长》 2014年第12期
     与职域医疗保险相比,国民健康保险只以加入者本人为被保险人,其家属不能享受被扶养人的待遇。

    经过几十年的变迁,日本各种医疗保险制度间的保险给付内容和水平越来越趋于一致,与职域医疗保险制度相比较,国民健康保险的保险给付除了没有针对家属的给付外,并没有太大差别,同样主要是医疗和现金给付。

    现金给付稍有差异。在国民健康保险中,只有移送费是法定给付,而其他现金给付是根据各市町村的条例或组合的规定进行的任意给付。而职域伤病津贴和生育津贴目前还没在市町村实施,不过大多数国民健康组合实施少量的伤病津贴给付。

    与职域健康保险制度相比,国民健康保险制度的财源结构比较复杂,除了患者自费负担外,其财源构成有保险费收入、公费负担和其他保险制度的转移支付。

    国民健康保险费是主要财源,但由于被保险者人群特征分散、收入差距大等原因,大多数市町村的保险费采取类似税收的方式,根据国民健康保险条例准则征收;有些市町村直接称之为国民健康保险税,并根据地方税法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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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健康保险费(税)征收标准由各市町村结合应能和受益两项原则独自确定。每年度各市町村国民健康保险运营议会在考虑家庭总收入、家庭资产、被保险人人均费率以及家庭平均费率四个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当地的保险费(税)水平,并向各家庭户主征收。

    国民健康保险费(税)主要由被保险人负担,但国民健康保险组合中的被保险人则由其雇主负担一半并由雇主缴纳。

    由于国民健康保险加入者中低收入者所占比重比较大,所以,公费负担也是重要财源。在公费负担中分为中央政府转移支出和地方政府负担。中央政府给予国民健康保险的转移支付分为国库负担和国库补贴两部分,原则上,国库每年对国民健康保险制度进行相当于其给付费总额50%的补贴,其中40%平均分配给各市町村,10%根据市町村等基层政府财政状况差别给付,适度倾斜给财政困难的地方。

    国民健康保险的公费负担除了国库负担,还有都道府县以及政府的转移支付和市町村自有财源的补贴。这些财源的构成中既有法定的一般转移支付,也有法定的专项转移支付或地方性的专项补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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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民健康保险的财源结构中还有一项其他制度所没有的特殊部分,即通过退职者医疗制度,从其他健康保险制度中转移支付。主要是为了减轻国民健康保险制度的财政负担和缩小制度之间的不公平,同时降低原在职人员的不平等负担。2008年,利用这一制度的被保险人达23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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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额疗养费制度设立于1973年,是日本医疗保险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医疗给付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将国民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高额疗养费制度自设立以来经历了多次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是返还标准的变动。目前返还标准根据被保险人的收入情况和年龄不同而不同。收入分为高、中、低收入三档,年龄以70为界。70岁以下的被保险者一个月内自负金额分别为:低收入者上线为固定金额35400日元、中等收入者为80100日元+(医疗费-267000日元)×1%、高收入者为150000日元+(医疗费-500000日元)×1%;对于70岁以上未满75岁的人,不仅有月自负金额上限,还有一次门诊自负上限,分别为一般情况下每月总额62100日元、单次门诊24600日元;低收入者为24600日元,单次门诊为8000日元;特别低收入者为15000日元、单次门诊为8000日元。

    另外,为了减轻患者家庭因多人或一人长期生病而造成过重的医疗费负担,还对家庭成员总的自负医疗费金额以及长期患病者的单次自负医疗费金额制定特别高额医疗费返还标准,以防止整个家庭因病致困的局面产生。

    高额疗养费制度在保障国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以及病患家庭生活稳定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一制度也大大降低了日本国民医疗费的实际自负比例。有研究认为过去健康保险制度中健康保险组合的实际给付率平均为85.8%,其中员工本人为91.3%,家属为79.1%。而政府管掌健康保险的实际给付率平均为84.5%,其中本人为90.3%,家属为76.0%。当然,这一制度所带来的医疗资源非效率使用的问题也是近来学者关注的焦点。, http://www.100md.com(宋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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