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妥的日本健康保险制度
2006年的日本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奠定了目前日本健康保险制度的框架。后来,虽然其保险制度还有不间断的改革,但大多是在此基础上的修改和完善。由于日本健康保险制度历史较长,相较其他社会保障制度项目较为成熟,与其他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多种公共保险制度构成了一张纵横交错的网络,覆盖全体国民,实现了国民皆保险的理念。
日本的公共医疗保险制度可以被区分为以在职员工为对象的雇员健康保险和以其他人员为对象的地域性健康保险。其中,雇员健康保险又包括以大企业职员为主要对象的健康保险组合和以中小企业职员为主要对象的政管健康保险,以及以公务员等为主要对象的共济。而地域性健康保险则主要是指市町村国民健康保险。这种社会保险制度既不同于美国以市场模式为主的健康保险制度,也不同于英国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具有自己的特色。
第二,尽管公共医疗保险制度多种多样,但保险给付在各制度间基本相同,被保险人所能接受的医疗服务也基本相同。在给付方面,除了个别项目,如生育临时补贴等外,各个制度之间被保险者所获得的医疗保障是相同的。例如,当患者负担部分超过一定金额时,超过部分由所参加的保险制度全额负担的高额疗养费支付制度在各保险制度之间的是相同的。虽然各个制度之间在保险费率上有所差异,但由于给付基本相同,因此,日本整个国家居民所享受的医疗资源和服务,在权利上基本是平等的,基本上消灭了因职业差异或者收入水平差异所造成的获取医疗服务过程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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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医疗费的财源来自被保险人的缴费、患者负担以及国库补贴。在医疗保险支付方面,日本虽然坚持以保险费作为核心财源的社会保险主义,但为了维持国民皆保险体制,政府每年财政预算中,对财力相对薄弱的保险制度会相应地进行国库补贴。目前国库对各类健康保险制度的补贴额已占国民医疗保险总额的25%以上,其主要补贴对象为旧的政管健康保险和市町村国民健康保险,这也是导致近年来日本财政赤字不断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四,建立了平衡多种健康保险制度的高龄者医疗制度。
由于高龄者医疗费用支出高于年轻人,因此在多种医疗制度并存的情况下,因高龄者所占比重不同会引起各保险制度医疗费支出以及医疗保险费的负担不同。在日本各种健康保险制度之间,70岁以上高龄人员所占比例差别非常大,尤其是国民健康保险制度的高龄人员远远高于雇员健康保险制度,2004年高龄者所占比例在旧政管健康保险制度中为5.0%,在健康保险组合中为2.3%,而在国民健康保险中则高达23.9%。因此,为了对各种制度中被保险人年龄结构不同而形成的差距进行调整,20世纪80年代初日本在上述各种保险制度之上,设立了以70岁以上高龄人员为对象的老人保健制度。由于老人保健制度并不是独立的保险制度,而是一种由各种保险制度共同运用、对不同保险人的利益进行调整的机制,所以70岁以上的老年人既是老人保健制度的被保险人,同时还是某种公共医疗保险制度的被保险人,或者被抚养人。所以,日本老人在退休后一段时间内由各个不同公共医疗保险机构共同出资所建立的应对老龄社会的一项特殊保险制度承担保险。, 百拇医药(宋健敏)
第一,多种公共保险制度构成了一张纵横交错的网络,覆盖全体国民,实现了国民皆保险的理念。
日本的公共医疗保险制度可以被区分为以在职员工为对象的雇员健康保险和以其他人员为对象的地域性健康保险。其中,雇员健康保险又包括以大企业职员为主要对象的健康保险组合和以中小企业职员为主要对象的政管健康保险,以及以公务员等为主要对象的共济。而地域性健康保险则主要是指市町村国民健康保险。这种社会保险制度既不同于美国以市场模式为主的健康保险制度,也不同于英国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具有自己的特色。
第二,尽管公共医疗保险制度多种多样,但保险给付在各制度间基本相同,被保险人所能接受的医疗服务也基本相同。在给付方面,除了个别项目,如生育临时补贴等外,各个制度之间被保险者所获得的医疗保障是相同的。例如,当患者负担部分超过一定金额时,超过部分由所参加的保险制度全额负担的高额疗养费支付制度在各保险制度之间的是相同的。虽然各个制度之间在保险费率上有所差异,但由于给付基本相同,因此,日本整个国家居民所享受的医疗资源和服务,在权利上基本是平等的,基本上消灭了因职业差异或者收入水平差异所造成的获取医疗服务过程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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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医疗费的财源来自被保险人的缴费、患者负担以及国库补贴。在医疗保险支付方面,日本虽然坚持以保险费作为核心财源的社会保险主义,但为了维持国民皆保险体制,政府每年财政预算中,对财力相对薄弱的保险制度会相应地进行国库补贴。目前国库对各类健康保险制度的补贴额已占国民医疗保险总额的25%以上,其主要补贴对象为旧的政管健康保险和市町村国民健康保险,这也是导致近年来日本财政赤字不断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四,建立了平衡多种健康保险制度的高龄者医疗制度。
由于高龄者医疗费用支出高于年轻人,因此在多种医疗制度并存的情况下,因高龄者所占比重不同会引起各保险制度医疗费支出以及医疗保险费的负担不同。在日本各种健康保险制度之间,70岁以上高龄人员所占比例差别非常大,尤其是国民健康保险制度的高龄人员远远高于雇员健康保险制度,2004年高龄者所占比例在旧政管健康保险制度中为5.0%,在健康保险组合中为2.3%,而在国民健康保险中则高达23.9%。因此,为了对各种制度中被保险人年龄结构不同而形成的差距进行调整,20世纪80年代初日本在上述各种保险制度之上,设立了以70岁以上高龄人员为对象的老人保健制度。由于老人保健制度并不是独立的保险制度,而是一种由各种保险制度共同运用、对不同保险人的利益进行调整的机制,所以70岁以上的老年人既是老人保健制度的被保险人,同时还是某种公共医疗保险制度的被保险人,或者被抚养人。所以,日本老人在退休后一段时间内由各个不同公共医疗保险机构共同出资所建立的应对老龄社会的一项特殊保险制度承担保险。, 百拇医药(宋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