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路难行(2)
“医院有多少中医患者住院,院长自然会按需配置相应数量的中医病床,这都要遵从市场供求关系。难道一个胃病患者,本来是回家吃几副中药,却硬要花钱住院?在基层,百姓有个感冒发烧,医生都不用看,自己去乡镇卫生院花几块钱买盒感康完事,难道在基层设置中医药科室,是为了让乡镇百姓们花钱养生吗?根本就是不切实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一名医生毫不客气地说。
大面积增加中医诊疗的布局,有些问题是需要解决的。香港艾力彼医院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王兴琳指出,中医科室目前在综合性医院中,绝对是弱势科室。如果以法律的形式强行规定中医科室的存在,必须要解决一个问题——综合性医院管理方面的绩效考核问题。中医市场需求量较小,政府如果不对中医科专项拨款,那么中医科如何养活自己?这是中医科室面临的最大尴尬和难题。
《中医药法》第十七条规定:“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随意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第十九条规定:“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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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可冀认为,以上这些条款虽为中医发展提供了最优的政策支持,但并不适合从法律层面作硬性规定。中医医疗机构发展特色,不言而喻应以中医药服务为主,但在保护传承中医特色的同时,更须与时代接轨,与民生需求接轨。临床诊治实践中,要讲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切都应以患者的生命健康为基础,提高患者的满意度。中医院治病首选中医药治疗,但面对疑难杂症,该用中医用中医,该用西医用西医,这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中医药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那么,是否会意味着民办中医医疗机构会大量涌现呢?
“历史已经证明,任何行业发展都要依据市场经济规律和供求关系,中医院的资源配置更是如此。如果强行增设医院的中医病床床位、强行设立乡镇卫生院的中医科室,那不是对中医的保护,也许会是一种资源浪费。同样,即使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办中医,并给予优惠政策,但由于民间对中医的需求量不高,民办中医医疗机构并不会就此大量增多。”廊坊市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医院院长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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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分治”为最大争议
《中医药法》最大的争议在第二十三条对于“医师分治”的规定:“国家对中医医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中医医疗人员分为中医医师和传统中医师。传统中医师执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在登记的地域范围、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相关诊疗活动……”
围绕这一设定,叫好者与抨击者在网络上展开了口水战。
叫好者认为,《中医药法》承认了民间中医的地位,提出要设立传统中医师这个系列,给民间真正有中医医疗技术的人开辟了一条合法行医通道。
反对者批评说,关于传统中医师的规定,搞乱了现有执业医师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传统中医师准入资格门槛过低,仅由县级主管部门登记,那些医术浅薄者便可很容易在某地某县获得“传统中医师”资格,这样一来,会使患者医疗风险倍增,并且极易引发“张悟本”之流,鼓吹“绿豆治百病”的现象。更令人担忧的是,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甚至医疗伤害,这些“传统中医师”们却并不受现行国家《执业医师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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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则担心,被认定为传统中医师后,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行医将被限制在登记地域范围,会降低自己的社会地位,影响信誉和收入,这是对底层中医师赤裸裸的政策歧视。
第二十三条对于中医师分类的规定,出发点是美好的,国家承认民间传统中医是我国中医的组成部分,让“穿了皮鞋”的中医不要抛弃还在“穿草鞋”的中医,对民间中医进行重新规范。但条文中对“传统中医师”的界定以及“传统中医师”与执业中医师的区别应当进一步表述清楚,使两种不同的中医师都有章可循,否则有可能使双方陷入永无宁日的纷争,这样对中医分类的规定不仅事与愿违,还有可能从此让中医在分裂中走向衰败。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一位民间中医戴某说:“现行《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难道我国数十万常年工作在医疗第一线的执业中医师们都不够传统吗?因此《中医药法》新增传统中医师之名,与《医师法》有冲突,纯属画蛇添足,不合理也不合法,难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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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亟待监管统一
医药不分家,医是诊断的手段,药是治疗的根本。《中医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
中药资源是国家战略性资源,是中医药发展的物质基础与基本保障。尽管《中医药法》在中药种植、保护、监测等各方面做出严格而详细的规定,但并未明确监管主体,权责仍旧不清,长久以来困扰中药产业的“九龙治水”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据了解,现行管理体制“中医”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承担管理职责,责权明确,而“中药”则存在管理主体不明、监督乏力、责任不清等问题。涉及到中药管理的部门多达十几个,如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农业部、林业部、食药监局、质检总局、中医药局、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虽然多部门管理,但却没有一个部门对中药管理、规划负总责。体制混乱、责权不明,导致中药工作主体混淆不清,统筹协调不畅。
正是因为中药行业缺乏有效监管,导致近年来野生中药材资源乱挖、乱采的现象十分严重,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利用面临严峻挑战,导致野生药用资源陷入“越挖越少、越稀越贵”的恶性循环的怪圈。
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处于濒危状态的近3000种野生植物中,用于中药或具有药用价值的占60%~70%,其中400余种常用中药材每年有20%出现短缺。此外,中草药市场鱼目混珠、以次充好的问题也较为严重,家种中药材生产重产量、轻质量,衣残、重金属超标,种子退化、品种异化等问题存在,质量堪忧,影响用药安全和临床疗效。, http://www.100md.com(郭潇雅)
大面积增加中医诊疗的布局,有些问题是需要解决的。香港艾力彼医院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王兴琳指出,中医科室目前在综合性医院中,绝对是弱势科室。如果以法律的形式强行规定中医科室的存在,必须要解决一个问题——综合性医院管理方面的绩效考核问题。中医市场需求量较小,政府如果不对中医科专项拨款,那么中医科如何养活自己?这是中医科室面临的最大尴尬和难题。
《中医药法》第十七条规定:“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随意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第十九条规定:“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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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可冀认为,以上这些条款虽为中医发展提供了最优的政策支持,但并不适合从法律层面作硬性规定。中医医疗机构发展特色,不言而喻应以中医药服务为主,但在保护传承中医特色的同时,更须与时代接轨,与民生需求接轨。临床诊治实践中,要讲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切都应以患者的生命健康为基础,提高患者的满意度。中医院治病首选中医药治疗,但面对疑难杂症,该用中医用中医,该用西医用西医,这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中医药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那么,是否会意味着民办中医医疗机构会大量涌现呢?
“历史已经证明,任何行业发展都要依据市场经济规律和供求关系,中医院的资源配置更是如此。如果强行增设医院的中医病床床位、强行设立乡镇卫生院的中医科室,那不是对中医的保护,也许会是一种资源浪费。同样,即使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办中医,并给予优惠政策,但由于民间对中医的需求量不高,民办中医医疗机构并不会就此大量增多。”廊坊市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医院院长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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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分治”为最大争议
《中医药法》最大的争议在第二十三条对于“医师分治”的规定:“国家对中医医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中医医疗人员分为中医医师和传统中医师。传统中医师执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在登记的地域范围、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相关诊疗活动……”
围绕这一设定,叫好者与抨击者在网络上展开了口水战。
叫好者认为,《中医药法》承认了民间中医的地位,提出要设立传统中医师这个系列,给民间真正有中医医疗技术的人开辟了一条合法行医通道。
反对者批评说,关于传统中医师的规定,搞乱了现有执业医师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传统中医师准入资格门槛过低,仅由县级主管部门登记,那些医术浅薄者便可很容易在某地某县获得“传统中医师”资格,这样一来,会使患者医疗风险倍增,并且极易引发“张悟本”之流,鼓吹“绿豆治百病”的现象。更令人担忧的是,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甚至医疗伤害,这些“传统中医师”们却并不受现行国家《执业医师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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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则担心,被认定为传统中医师后,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行医将被限制在登记地域范围,会降低自己的社会地位,影响信誉和收入,这是对底层中医师赤裸裸的政策歧视。
第二十三条对于中医师分类的规定,出发点是美好的,国家承认民间传统中医是我国中医的组成部分,让“穿了皮鞋”的中医不要抛弃还在“穿草鞋”的中医,对民间中医进行重新规范。但条文中对“传统中医师”的界定以及“传统中医师”与执业中医师的区别应当进一步表述清楚,使两种不同的中医师都有章可循,否则有可能使双方陷入永无宁日的纷争,这样对中医分类的规定不仅事与愿违,还有可能从此让中医在分裂中走向衰败。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一位民间中医戴某说:“现行《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难道我国数十万常年工作在医疗第一线的执业中医师们都不够传统吗?因此《中医药法》新增传统中医师之名,与《医师法》有冲突,纯属画蛇添足,不合理也不合法,难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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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亟待监管统一
医药不分家,医是诊断的手段,药是治疗的根本。《中医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
中药资源是国家战略性资源,是中医药发展的物质基础与基本保障。尽管《中医药法》在中药种植、保护、监测等各方面做出严格而详细的规定,但并未明确监管主体,权责仍旧不清,长久以来困扰中药产业的“九龙治水”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据了解,现行管理体制“中医”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承担管理职责,责权明确,而“中药”则存在管理主体不明、监督乏力、责任不清等问题。涉及到中药管理的部门多达十几个,如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农业部、林业部、食药监局、质检总局、中医药局、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虽然多部门管理,但却没有一个部门对中药管理、规划负总责。体制混乱、责权不明,导致中药工作主体混淆不清,统筹协调不畅。
正是因为中药行业缺乏有效监管,导致近年来野生中药材资源乱挖、乱采的现象十分严重,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利用面临严峻挑战,导致野生药用资源陷入“越挖越少、越稀越贵”的恶性循环的怪圈。
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处于濒危状态的近3000种野生植物中,用于中药或具有药用价值的占60%~70%,其中400余种常用中药材每年有20%出现短缺。此外,中草药市场鱼目混珠、以次充好的问题也较为严重,家种中药材生产重产量、轻质量,衣残、重金属超标,种子退化、品种异化等问题存在,质量堪忧,影响用药安全和临床疗效。, http://www.100md.com(郭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