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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122379
电子病历尚“避责”
http://www.100md.com 2015年1月1日 《中国医院院长》 2015年第1期
锁定电子病历,医疗活动透明化,链接,电子病历相关法规
     随着电子病历系统的广泛应用,其优势日益凸显,然而电子病历被普遍认为易被篡改,其证据效力也备受质疑,从而让医院头痛不已。

    2014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正式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出两份有关电子病历管理的司法建议函,提出“完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在12月15日得到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正式复函。国家卫生计生委称将逐步健全病历管理相关规范及程序,提高病历质量和管理水平。

    追溯这份司法建议函的来龙去脉可知,规范电子病历管理、确保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关键在于对电子病历的锁定和封存。

    锁定电子病历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3年12月颁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而目前对于电子病历的管理则主要依据于原卫生部在2010年2月22日颁布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陈特在其文章中表示,《规范》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然而经朝阳法院调研发现,这一规范在实践中存在着两大问题。

    首先,《规范》中未规定电子病历的锁定流程及方法,甚至在一些试点医疗机构中也未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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