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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怎么破 立法来“补刀”
http://www.100md.com 2015年1月15日 《中国医院院长》 2015年第2期
     近几年,医疗纠纷数量逐年增加,暴力伤医事件屡有发生,更有不良患者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聘请职业医闹去医院寻衅滋事。从侮医、殴医到杀医,医生连最基本的执业安全都无法保证,医疗界普遍流传着“为医一日、血溅七尺”的悲怆。

    中国社会科学院在2014年底发布的《医改蓝皮书》中指出,“患方暴力”不仅对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构成了严重威胁,还扰乱了医疗场所的医疗秩序,甚至影响到医师队伍的稳定性与未来精英化医务人员队伍的养成,使医患关系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因此,必须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实现医疗纠纷解决的法制化。

    其实早在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规定在医院内设灵堂摆花圈、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等6类行为将被严惩,并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做好制度建设工作。此后,我国不少地方政府出台了地方性医疗纠纷处理的法规和规章,为医疗纠纷无法可依的尴尬“补上了关键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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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开先河

    2014年5月1日,中国首个以省为单位的地方性医疗纠纷处理法规《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江西条例》)正式施行,业内人士称,《江西条例》将江西省多年来依法调处医疗纠纷的实践经验上升为地方立法,标志着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江西条例》全文共7章64条,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理、应急处置和医疗责任保险等方面作出规定。尤其是对防范和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综治、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的职责,确立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重点解决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没有法律地位、现场处置没有具体依据、维权渠道不够畅通、医疗鉴定市场混乱等现实难题。

    《江西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社会治理综合治理机构要指导、协调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患者、患者近亲属或代理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等资料;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历资料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为复印件或者复制件,由医患双方各保管一份。患者及其近亲和其他人员不得出现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及对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以及侮辱、威胁、恐吓、伤害医务人员等行为,医疗机构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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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江西条例》出台不久,江西省肿瘤医院一名患者食道癌手术后意外猝死,家属随即提出巨额赔偿要求,并纠集30余名社会人员在医院大门口摆放花圈阻止车辆出行,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医院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报警。

    和以往警方担心无据可依而“出警不处置”的情况不同,在接到院方报警后,南昌市青山湖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由分局领导带队,抽调警力近50人迅速赶赴医院,严格按照《江西条例》规定,果断采取措施,带走两名为首的违法人员,医院诊疗秩序很快得到恢复。

    据媒体报道,《江西条例》颁布后,江西省坚持部门联动,依法打击“医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逐步规范,较好地保障了江西省医疗卫生系统的安全稳定。医疗纠纷工作呈现“一个没有发生,三个明显减少”的良好态势,即恶性医疗纠纷案件没有发生,医疗纠纷总量、扰乱医疗秩序事件和信访总量明显减少。医疗纠纷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31.2%,医闹事件较去年同比下降78.8%,环比逐月下降,特别是7月以来医疗纠纷实现了“零发生”,医闹问题基本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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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立法忙

    就在江西省实施地方性医疗纠纷处理法规的同时,在中国南部的深圳经济特区,当地立法部门和卫生部门正在风风火火地就《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深圳条例》)展开立法调研。

    为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深圳条例》的意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曾先后召开了8次座谈会,并最终于年底出台了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与《江西条例》相比,《深圳条例》不仅涉及医疗纠纷的处理和涉医违法行为的查处,还包括医院的准入和管理、医疗用地及资源配置、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鉴定的规范、医疗责任保险的设立等多个方面。因此,有媒体将其称之为我国首部医疗法规。

    针对医疗纠纷,《深圳条例》规定了四种解决途径,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深圳条例》的一大特色是,取消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要求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通过保险公司第三方介入,减少医患双方的正面冲突。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后,应当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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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两地出台的医疗法规外,在2014年内,我国不少地市的相关部门都针对医疗纠纷、医闹问题、医患调解、医疗保险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或规章。如《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协调办法》《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东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贵州省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等。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儿童医院小儿心脏病治疗中心护士长胡梅英曾表示,各地政府针对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的系列立法行为,旨在遏制、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不仅是维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更是维护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

    2014年,我们看到,医疗纠纷法制化已不再遥远,而令人头疼的“医闹”,将不再“任性”。, http://www.100md.com(郭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