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医患纠纷(1)
2014年8月10日下午,湖南省湘潭县妇幼保健院一名张姓产妇,因剖宫产术大出血死亡。舆论从最初偏向患者家属的“一边倒”,演变为集体发声澄清事实真相,最终为医护人员“平反”。到底是何原因让本应是相互信任、相互扶持的医患关系发展成人们对频发医闹、伤医事件习以为常?
不可置否,有医疗就会有纠纷。医患矛盾古来有之,无论何时何地,都无法避免。然而面对各类医疗纠纷时,如何建立及时、有效的应对系统,如何正确纠偏舆论导向,如何妥当调解医患纠纷……值得所有医院管理者深思。
究根溯源
申长虹:医患矛盾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实际上,造成医患矛盾的原因各种各样,涉及国家政策层面,也包含各省市政策层面,诸如医保、财政、社会舆论等因素,难免汇集到医疗服务供需双方,最终体现在医院和患者身上。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社会上所有与医疗领域相关的人员齐心戮力、各司其职,引导医患关系向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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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世政:证据表明,98%的纠纷存在沟通和技术缺陷。中国的医疗危机四伏,医疗卫生体制与运行机制矛盾重重,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保障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无不导致医患矛盾处理如履薄冰。
2012年中国医院协会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每年因医疗差错导致死亡的人数超过百万,96%的医务人员曾遭受谩骂和威胁。很多时候,即使在手术很成功的情况下,患者仍心怀不满。问题的根源在于缺少一个核心要素——人文关爱。
事实上,医患矛盾是社会矛盾的一个集中体现,显然是无法避免和完全控制的。虽然政府、医方、患方、社会等现有诸多因素均导致医疗纠纷屡见不鲜,但关键是在四个维度上凸显了问题:其一,出现信任危机;其二,缺乏人文关怀;其三,信息掌控的绝对性、不对称性;其四,人们内心呈现恐慌和焦虑的状态。
葛建一:首要症结是不公正。这个不公正通常是从患者角度出发,但实际从体制层面来讲,只有依法治国才可能赢得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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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症结是不信任。医患关系从原本的和谐共处演变为现在的矛盾重重,其主要根源在于医患之间的信任已经出现裂痕。
第三个症结是不到位。硬件不到位、软件不到位、政策不到位、行动不到位,是十分复杂的问题。当前,一方面是医方委屈,一方面是患方抱怨,夹在中间的则是体制问题,实际上解决医患矛盾的根本还是在体制。普遍认为,推进卫生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缓解医患矛盾、规避恶性纠纷事件以及引领舆论导向均至关重要。
沈曙铭:75%的医疗不良事件源自管理系统的失误,这一事实无可回避。但在系统出问题时,一味问责医务人员通常会导致医患矛盾愈演愈烈。
《2013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94.44万个,其中医院2.47万个,而公立医院1.34万个;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达73.1亿,入院人数1.92亿。在如此庞杂的医疗服务重压下,医务人员的数量却并未呈现相应水平增长,也未见相应体制的配合与改善。而且,我国医疗服务人员队伍的整体质量呈现下降趋势,这无疑造成解决违法行医乱象缺失了最根本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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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晨:人们常说医生有“三宝”,第一是语言,第二是药物,第三才是手术。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如果医生对患者的解释说明不到位,诊疗成功往往可能性不大。
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九成以上的医疗纠纷是由于医患沟通不当所致。2012年,南京市处理的104起医疗纠纷案件中,出具医疗鉴定者为98例,其中半数涉及三级医院。不难看出,医院所在级别越高,发生医疗纠纷的可能性不是越小而是越大。
究其原因,真正纠结于医疗技术本身的通常在少数,更多归咎于医生不会说话、没有说对话、该说的话没说、说了不该说的话,或是说到的话并未执行落地。
李和平:我国医院管理者传统上认为,对医疗纠纷的责任划分被定性为医院责任、医务人员个人主要责任,绝大多数责任追究于医院或医务人员的个体错误行为,更为强调医院、医疗技术、思想教育的强大作用,不能不说这是医疗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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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上述并非症结所在,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医院的系统失误是否被及时发现并得到有效控制,患者是否承认现代医学理论、医疗技术的现有缺陷,以及患者能否认同并接受人类犯错的必然性及其不可避免的事实。
他山之石
吴世政:医患矛盾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只是各国表现各异、程度有别。例如,日本在法治框架下以和为贵;俄罗斯坚持法律优先;美国依靠法律调解;加拿大实行分级诊疗、全民医保,通过政府制度解决医疗纠纷;英国借助医生保护协会,提供法律和伦理援助。
我国的医患关系发展需要经历四个必然阶段。
第一阶段,现代高科技技术的应用使医患关系进入人际化阶段,表现为医生、机器和患者的三者关系。
第二阶段,社会进入经济化时期,由于医疗资源不充足,患者在大医院看病难、住院难、手术难引发很大程度的商品化倾向,并渗透到医患关系中,影响到医护人员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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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也就是目前已经进入的多元化医患关系阶段,此时患者的医疗需求层次显现出差异,由此医院导入分级诊疗并将其逐步规范。
第四阶段,将进入医患关系的法制化时期,这意味着双方都拥有维权意识,并通过法律协调直至解决医患矛盾,这也正符合近期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法治国家理念。
李和平: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相关部门遵循法律、各司其职,对违法者零容忍、不让步、不妥协,依法处置。
相比而言,我国处理医疗纠纷时,相关部门亦遵循法律、各司其职,但往往难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违法者容忍、让步、妥协,甚至有挑唆、纵容之嫌。同理,对待医疗纠纷的处理结果,发达国家患者通常是遵循法律规定实施民事协商、民事诉讼,并认同结果。而我国患者,一般是有条件地遵循法律,按个人的意愿行事或违法闹事,否认处罚结果的案例比比皆是。, http://www.100md.com
不可置否,有医疗就会有纠纷。医患矛盾古来有之,无论何时何地,都无法避免。然而面对各类医疗纠纷时,如何建立及时、有效的应对系统,如何正确纠偏舆论导向,如何妥当调解医患纠纷……值得所有医院管理者深思。
究根溯源
申长虹:医患矛盾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实际上,造成医患矛盾的原因各种各样,涉及国家政策层面,也包含各省市政策层面,诸如医保、财政、社会舆论等因素,难免汇集到医疗服务供需双方,最终体现在医院和患者身上。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社会上所有与医疗领域相关的人员齐心戮力、各司其职,引导医患关系向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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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世政:证据表明,98%的纠纷存在沟通和技术缺陷。中国的医疗危机四伏,医疗卫生体制与运行机制矛盾重重,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保障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无不导致医患矛盾处理如履薄冰。
2012年中国医院协会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每年因医疗差错导致死亡的人数超过百万,96%的医务人员曾遭受谩骂和威胁。很多时候,即使在手术很成功的情况下,患者仍心怀不满。问题的根源在于缺少一个核心要素——人文关爱。
事实上,医患矛盾是社会矛盾的一个集中体现,显然是无法避免和完全控制的。虽然政府、医方、患方、社会等现有诸多因素均导致医疗纠纷屡见不鲜,但关键是在四个维度上凸显了问题:其一,出现信任危机;其二,缺乏人文关怀;其三,信息掌控的绝对性、不对称性;其四,人们内心呈现恐慌和焦虑的状态。
葛建一:首要症结是不公正。这个不公正通常是从患者角度出发,但实际从体制层面来讲,只有依法治国才可能赢得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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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症结是不信任。医患关系从原本的和谐共处演变为现在的矛盾重重,其主要根源在于医患之间的信任已经出现裂痕。
第三个症结是不到位。硬件不到位、软件不到位、政策不到位、行动不到位,是十分复杂的问题。当前,一方面是医方委屈,一方面是患方抱怨,夹在中间的则是体制问题,实际上解决医患矛盾的根本还是在体制。普遍认为,推进卫生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缓解医患矛盾、规避恶性纠纷事件以及引领舆论导向均至关重要。
沈曙铭:75%的医疗不良事件源自管理系统的失误,这一事实无可回避。但在系统出问题时,一味问责医务人员通常会导致医患矛盾愈演愈烈。
《2013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94.44万个,其中医院2.47万个,而公立医院1.34万个;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达73.1亿,入院人数1.92亿。在如此庞杂的医疗服务重压下,医务人员的数量却并未呈现相应水平增长,也未见相应体制的配合与改善。而且,我国医疗服务人员队伍的整体质量呈现下降趋势,这无疑造成解决违法行医乱象缺失了最根本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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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晨:人们常说医生有“三宝”,第一是语言,第二是药物,第三才是手术。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如果医生对患者的解释说明不到位,诊疗成功往往可能性不大。
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九成以上的医疗纠纷是由于医患沟通不当所致。2012年,南京市处理的104起医疗纠纷案件中,出具医疗鉴定者为98例,其中半数涉及三级医院。不难看出,医院所在级别越高,发生医疗纠纷的可能性不是越小而是越大。
究其原因,真正纠结于医疗技术本身的通常在少数,更多归咎于医生不会说话、没有说对话、该说的话没说、说了不该说的话,或是说到的话并未执行落地。
李和平:我国医院管理者传统上认为,对医疗纠纷的责任划分被定性为医院责任、医务人员个人主要责任,绝大多数责任追究于医院或医务人员的个体错误行为,更为强调医院、医疗技术、思想教育的强大作用,不能不说这是医疗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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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上述并非症结所在,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医院的系统失误是否被及时发现并得到有效控制,患者是否承认现代医学理论、医疗技术的现有缺陷,以及患者能否认同并接受人类犯错的必然性及其不可避免的事实。
他山之石
吴世政:医患矛盾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只是各国表现各异、程度有别。例如,日本在法治框架下以和为贵;俄罗斯坚持法律优先;美国依靠法律调解;加拿大实行分级诊疗、全民医保,通过政府制度解决医疗纠纷;英国借助医生保护协会,提供法律和伦理援助。
我国的医患关系发展需要经历四个必然阶段。
第一阶段,现代高科技技术的应用使医患关系进入人际化阶段,表现为医生、机器和患者的三者关系。
第二阶段,社会进入经济化时期,由于医疗资源不充足,患者在大医院看病难、住院难、手术难引发很大程度的商品化倾向,并渗透到医患关系中,影响到医护人员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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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也就是目前已经进入的多元化医患关系阶段,此时患者的医疗需求层次显现出差异,由此医院导入分级诊疗并将其逐步规范。
第四阶段,将进入医患关系的法制化时期,这意味着双方都拥有维权意识,并通过法律协调直至解决医患矛盾,这也正符合近期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法治国家理念。
李和平: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相关部门遵循法律、各司其职,对违法者零容忍、不让步、不妥协,依法处置。
相比而言,我国处理医疗纠纷时,相关部门亦遵循法律、各司其职,但往往难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违法者容忍、让步、妥协,甚至有挑唆、纵容之嫌。同理,对待医疗纠纷的处理结果,发达国家患者通常是遵循法律规定实施民事协商、民事诉讼,并认同结果。而我国患者,一般是有条件地遵循法律,按个人的意愿行事或违法闹事,否认处罚结果的案例比比皆是。,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