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输血因应之道
法律解读,现实之辩,应对之策
福州五岁女童毛毛因在医院输血,疑似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1月10日,福建省卫生计生委通报了事件调查结果:一名曾给毛毛献血的献血者HIV抗体检测为阳性。而且,这名献血者的血液除输注给毛毛外,还输注给了另外两个人。毛毛感染艾滋病,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属于“无过错输血”?输血安全如何保障,风险又如何分担,且听法律专家如是分解。法律解读
在“毛毛感染艾滋病”案例中,当事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属于“无过错输血”,还要看其是否尽到了善意管理者的注意提醒义务,即在了解“无过错输血”客观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去预防和避免“无过错输血”风险的发生。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或者动员患者亲友献血。医疗机构要把上述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医生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由在治医疗机构采集血液;患者亲友献血,由血站采集血液和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可见,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是一种非常有效地避免“无过错输血”危险的方法。
但是,从1999年《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后,第十五条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要求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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