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奏响医改法治化序曲(1)
深圳奏响医改法治化序曲,首度明确卫生占财政的具体比例,大幅放宽医疗机构设立主体限制,多地点执业只需在医师协会备案,明确医患纠纷调解途径,指标量化,概念化以规避医患纠纷
我国医政管理法律制度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医疗机构和医师执业现状。在《执业医师法》修订进行中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迟迟没有修订意向的大背景下,日前,深圳经济特区根据自身特色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地方医疗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医疗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中国医改法治化开了个好头。
作者阅读后,颇为欣喜:这部新法突破性亮点颇多,有些甚至是国家立法始终未能突破的,它可能启动一场从下而上的医政理念与机制变革。
首度明确卫生占财政的具体比例
《医疗条例》是国内第一部具体明确市、区政府卫生支出在地方性财政支出总额具体占比的地方性立法。《医疗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市、区政府地方性财政支出总额中政府卫生支出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8%。
政府在卫生领域的财政投入不足是医疗行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并没有真正从立法的角度将这一政府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中,而往往是在政府的政策文件中明确,这就使得政策责任在落实过程中往往大打折扣。
将政策财政责任明确规定在法律条文中,也是立法机构践行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随着201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正式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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